上一篇解决了谁构成外国投资者、什么构成外资并购。定性完成后紧接着的问题是:标的企业所处的行业,外资能不能进、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实务中最常见的失误,是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当成唯一依据——检索后发现标的不在清单上,便认为可以投,结果在办理行业许可或企业登记时才遇到别的门槛。本篇把四份清单的分工讲清楚,并给出一套可照做的判定步骤。
一、先认清四份清单:各自管什么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 年版)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以第 23 号令公布,2024 年 9 月 6 日发布,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21 年版同时废止。限制措施由 31 条压减至 29 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和"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两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
这份清单管的是"因为你是外资,所以要满足额外条件"。清单说明第一条将其内容界定为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它是四份清单中唯一专门针对投资者身份设限的一份。
(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 年版)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发布。事项数量由 2022 年版的 117 项缩减至 106 项,其中禁止准入类 6 项、许可准入类 100 项;事项下的全国性具体管理措施由 486 条减至 469 条,地方性管理措施由 36 条减至 20 条。经过 2019、2020、2022、2025 年四次修订,清单事项已由 2018 年版的 151 项压减至 106 项。
这份清单以清单形式列出我国境内禁止和经政府许可才能够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清单之外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即"非禁即入"。它不分内资外资,一体适用——外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医疗机构、学校、增值电信企业,同样需要按清单取得相应许可。
(三)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 年版)
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发布,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2022 年版同时废止。延续两部分结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适用于全国,中西部等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以及海南省。总条目 1679 条,与 2022 年版相比净增加 205 条、修改 303 条;其中全国目录 619 条(增加 100 条、修改 131 条),地区目录 1060 条(增加 105 条、修改 172 条)。
这是正向目录,只决定能享受什么优惠,不决定能不能进入。不在目录内的领域,只要不在两份负面清单上,同样可以投资。落入目录的主要可以享受四项优惠: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产品,免征关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 确定出让底价,并可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在西部地区和海南省投资,可减按 15%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者以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被投资企业从事产业属于全国目录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税收抵免优惠。
(四)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 年版)
由商务部以 2024 年第 1 号令公布,2024 年 3 月 22 日发布,自 2024 年 4 月 21 日起施行,全国版 71 条、自由贸易试验区版 68 条,涉及农林牧渔业、建筑业、金融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11 个门类。此外还有 2021 年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版。
这一份最容易被忽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贸易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四种模式。在境内设立企业后提供服务属于"商业存在",适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不设机构而从境外提供服务,属于跨境交付、境外消费或自然人移动,适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同一项业务,组织方式不同,适用的清单也不同。
二、区分适用的四条规则
规则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共同底座
2024 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说明第一条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 年版)》也从另一侧作了衔接:境内外经营主体在中国境内开展投资经营,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各项规定,落实国民待遇要求;在此基础上,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还需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结论很直接:外资要过两道门,内资只过一道。外资并购项目在核查准入时,两份清单必须并列检索,不能相互替代。
规则二: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的是身份限制
29 条措施的形式主要是股权要求与高管要求,例如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由中方人员担任等。这类限制不因已取得行业许可而豁免。还需注意清单说明第四条的两层含义: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清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亦不予办理;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这一条在采用合伙企业作为收购载体的交易结构中尤其关键。
规则三:鼓励目录只管优惠,且有一条与并购交叉
判断能否进入只看两份负面清单,判断进入后能享受什么才看鼓励目录。但两者存在一处交叉:鼓励目录配套的第四项优惠——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要求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全国目录,而符合条件的境内直接投资方式中明确包括"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因此,若收购方拟以境内已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支付并购对价,除准入问题外,还要一并核查该项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
规则四:服务提供方式决定走哪份清单
境外机构不设境内实体、直接向境内客户提供服务(如境外律师事务所就外国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境外机构提供跨境设计与认证服务),适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在境内设立企业后提供服务,适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并购交易中若标的的业务模式包含跨境交付环节,这一层不能漏查。
三、并购项目的准入三步判定法
第一步:先定性,再查清单
承接上一篇的结论,先确认交易是否构成外资并购、标的是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已含外资成分的企业。若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依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说明第三条,仍应符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这一点在集团内重组类项目中常被忽略。
第二步:按实际主营业务比对条目
以标的企业实际主营业务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逐条比对两份负面清单。三处需要留意:
看实质不看表述。通过调整经营范围的文字描述来绕开清单条目并不成立,依说明第四条,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与企业登记注册。
条目常细化到具体业务环节。同一行业内可能只有个别环节受限,例如某个制造门类中仅特定产品品种受限,需要逐条核对而非按行业大类作整体判断。
多业务经营要逐项筛。标的同时经营多项业务时,受限业务即使收入占比很小,也会成为交易结构的硬约束,通常需要在交割前对该项业务作剥离或重组安排。
第三步:叠加检查行业许可与资质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说明第八条规定,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因此在两份清单之外,还要核对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与资质要求。以并购医疗机构为例:外资准入层面若无限制,不等于可以直接完成收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药品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等仍需按行业规定办理,且资质能否随并购承继需单独核验。
此外,四份清单都不解决另外几道门槛:国家安全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国有资产交易程序、上市公司收购规则。这些分别在本系列第 5、6、14、27 至 31 篇讨论。
四、六处可争取的优惠通道
其一,国务院特别批准豁免。清单说明第五条,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其二,自由贸易试验区版清单。2024 年第 23 号令公布的是全国版,共 29 条。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现行仍为 2021 年版,共 27 条,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标的企业设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可按该版清单执行。
其三,CEPA、ECFA 及国际条约。清单说明第九条,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中《CEPA 服务贸易协议》修订协议二已于 2025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在金融、建筑及相关工程、检测和认证、电信、电影、电视、旅游等领域增添了开放措施,形式包括取消或放宽股权比例与业务范围限制、放宽专业人士资质要求等,大部分措施适用于内地全境,另有一部分在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先行先试——佛山正在其列,涉及港澳投资者的项目应专门检索。
其四,海南自由贸易港。另有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清单,以及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其五,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正在有序扩大开放,增值电信等领域已启动开放试点,试点范围与条件需逐案核实,不宜以"清单已放开"简单推定。
其六,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依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 2025 年第 2 号公告,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 10% 抵免当年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我国与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股息适用税率低于 10% 的,按协定税率执行。条件包括: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全国鼓励目录;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 5 年(60 个月);以现金支付的,相关款项须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式包括新增或转增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在境内新建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境内居民企业股权,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五、几处容易出错的地方
一是只查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漏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许可类事项,把"外资层面无限制"等同于"可以直接经营"。
二是把"制造业清零"理解为制造业领域不再有任何门槛。外资准入层面的限制措施确已取消,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许可事项、行业资质以及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要求并未一并取消,清单说明第八条已明确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是忽略境外上市条款。清单说明第六条规定,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未检索优惠通道。港澳投资者、自贸试验区内的标的企业、海南项目往往可以适用更优惠的待遇,直接按全国版清单判断会低估交易的可行性。
五是把鼓励目录当作准入依据,或将"不在鼓励目录"误认为"不能投资"。
六是服务类标的未区分提供方式,把跨境交付业务按商业存在处理,或反之。
六、实务要点清单
1. 建立"四清单并列检索"的工作底稿,两份负面清单、鼓励目录、跨境服务贸易清单各有各的结论,不得相互替代。
2. 核对清单版本与施行日期: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2024 年版(2024 年 11 月 1 日施行,29 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5 年版(106 项)、鼓励目录 2025 年版(2026 年 2 月 1 日施行,1679 条)、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2024 年版(全国 71 条、自贸区 68 条)。
3. 以标的企业实际主营业务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逐条比对,不按行业大类作整体判断,也不以经营范围的文字表述作规避。
4. 拟采用合伙企业作为收购载体的,先核查标的是否属于有股权要求的领域,此类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5. 标的同时经营多项业务的,逐项筛查并确定受限业务的处理方案,通常需要交割前剥离或重组。
6. 清单核查通过后,另行核对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与资质要求,并确认资质能否随并购承继。
7. 涉及港澳投资者的,同步检索 CEPA 及其后续协议(含 2025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修订协议二)是否有更优惠待遇,特别注意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先行先试的措施。
8. 标的位于自贸试验区或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按当地适用的特别管理措施版本重新核对一遍。
9. 收购对价来源于境内企业分配利润的,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 2025 年第 2 号公告核查税收抵免的适用条件,重点看被投资企业是否属于全国鼓励目录、持有期限是否满 60 个月、资金路径是否符合直达要求。
本篇讨论了行业准入依据。下一篇进入并购路径的界分——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两条路各有哪些具体变体,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协议控制等安排在现行规则下如何定性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