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企业在内地起诉,公证文书和诉讼材料怎么准备?


核心要义: 港澳台企业在内地起诉,公司注册证明书、商业登记证、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以及境外形成的证据,通常均须履行公证证明手续;香港地区形成的文书应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否则人民法院不予采信,情节严重时会被直接驳回起诉。

引言

对于港澳台企业而言,在内地提起诉讼,实体权利的成熟度往往不是第一道门槛,诉讼材料的证明手续才是。人民法院在立案和审理阶段,会先行审查境外主体的身份证明、代表人身份以及授权手续是否完备;一旦手续缺失,案件可能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就被裁定驳回起诉。

与内地企业不同,港澳台企业的文书形成于内地之外,人民法院无从直接核验其签章与内容的真实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专门设置了证明手续的要求。

本文结合五份公开裁判文书,梳理港澳台企业在内地起诉时需要办理公证转递的材料范围、香港委托公证的办理流程,以及澳门地区与台湾地区的差异路径。这五份文书分别出自重庆、湖南、山东、广东等地人民法院,裁判年份为2014年至2021年。

五份裁判文书的共同结论:未经公证转递的文书不具证明效力

案例一:起诉状与主体证明未公证转递,裁定驳回起诉

香港凤麟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起诉公司相关人员及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起诉时仅提交起诉状、公司注册登记证书、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提交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人民法院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原告仍未提交。重庆市有关法院于2014年裁定驳回起诉,财产保全申请费亦由原告负担。

案例二:授权委托书未公证认证,代理人资格不被认可

赵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亲属代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授权委托书在香港出具但未履行公证、认证或者转递手续。湖南省有关法院于2017年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涉港民事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未履行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人民法院对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不予认可,进而无从认定原告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意思表示,遂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三:行政诉讼同样适用委托公证转递规则

周某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内地律师提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诉讼。法院在2020年的裁定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事项,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内地律师进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文书和授权委托书同样应当履行公证证明手续。本案中,授权委托书为打印件而非原件,行政诉讼状缺少原告本人签名,两份文件载明的授权事项也不一致,法院最终无法核实起诉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四:境外形成的债权转让证据未公证,变更申请执行人被驳

山东省有关法院2020年办理的一起执行审查案件中,申请人上海冀圆贸易有限公司主张香港公司锐信投资有限公司已将涉案债权转让给自己,据此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法院认为,锐信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证明》与《债权转让确认函》形成于香港地区,未经委托公证人公证并加章转递,不具有证明效力;申请人另行提交的《公司董事决议证明》仅记载授权范围,不足以证明债权转让事实。据此驳回变更申请。

案例五:香港公司出具的书证缺失形式要件,未被采信

广东省有关法院2021年二审的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中,上诉人提交香港公司环球战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扣款证明》作为证据,但未举证证明该文件已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所要求的证明手续。法院认为该份材料不符合域外形成证据的形式要件,在对方否认其真实性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要不要公证,而是哪些材料必须公证

上述五份裁判文书横跨民事一审、二审、执行审查与行政诉讼程序,结论高度一致:涉港案件的公证证明手续并非可补可不补的程序细节,而是人民法院受理和采信的前提条件。

同时也要注意反向例外。在佛山市元生态休闲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法院查明涉案香港公司在内地设有办公地址,且《授权书》系在中国领域内签署,因此认定无需履行公证、认证手续。

两相对照可以看出,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判断标准,可以归结到一点:材料是否形成于境外。形成于境外的,通常须办理公证转递;确能证明在内地形成或者签署的,才有争取免于办理的空间。

一、需要办理公证转递的材料清单(以香港为例)

1. 公司主体证明材料

一是公司注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简称CI),由香港公司注册处发放和管理,用于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及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功能类似于内地的营业执照;二是商业登记证(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简称BR),由香港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发放,是经营实体在香港的税务编号;三是法团成立表格NNC1或周年申报表NAR1;四是董事登记册,或公司更改秘书及董事通知书、公司秘书及董事辞职通知书(如有)。

上述材料应当向香港委托公证人出示原件。原件缺失或者来不及备齐的,也可以自行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电子服务网站(综合资讯系统)查询并打印已登记文件的影像纪录。

2. 董事会决议

香港公司授权内地律师代理诉讼的,需要先出具董事会决议,再对决议本身办理公证和加章转递。此外,建议就本次诉讼另行召开董事会,明确授权公司内部代表诉讼事宜、签署文件的人员(即"有权签字人"),并在决议中一并载明拟委托的内地律师,避免授权链条出现断点。

3.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原则上同样需要公证并加章转递,但存在三条替代路径:一是境外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认可(《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二是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三是通过身份验证的跨境诉讼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线上视频见证,由法官在线发起、三方同时视频在线见证签署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上述路径在立案环节能否被具体法院接受,存在地域差异,建议事先与管辖法院确认后再作安排。

4. 起诉状等诉讼文书与证据材料

起诉状等诉讼文书需要办理公证转递;证据材料若形成或者发生于境外,建议一并提前办理,否则容易重蹈前文案例四、案例五的结果。

二、香港公司文件的新变化与查册注意事项

其一,香港公司注册处自2023年12月27日起全面实施唯一业务识别码,以税务局辖下商业登记署编配的商业登记号码(即商业登记证号码的首八位数字)取代原有公司注册编号。在此之前成立或者注册的公司,公司注册处不会重新发出注册证明书,其商业登记号码可通过电子服务网站的"公司编号与商业登记号码对照"功能或者前公司编号对照列表查询。

其二,商业登记证一般每一年或者三年更新一次,具体以其上记载的有效期为准。逾期未予更新的,将导致无法办理公证,办理前应先行核查。

其三,受香港公司查册安排调整的影响,公众查册结果已不再完整显示董事身份证号码,但律师等指明人士仍可申请查阅。寄希望于自行查册取得全部董事信息的企业应有所预期。

其四,周年申报表应按规定定期更新,确保申报信息与拟公证文件的内容彼此一致。

其五,委托公证人实行年度注册,名单逐年变动。以司法部公布的2024年度注册名单为例,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为450人;目前司法部已公布2026年度注册名单。办理前应先行核对拟委托的律师是否在最新年度注册名单内,防止因使用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证明而前功尽弃。

其六,向香港公司注册处付费查询"公司内档",应在网络稳定的环境下操作。付款后若网络不畅或者网页意外关闭,未下载的文档无法重新下载,只能另行付费购买。影像纪录的下载与查册收费,可查阅公司注册处官网"《公司条例》规定的主要收费"页面。

三、香港委托公证的办理流程

以下流程依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官网公布的办证程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整理。

第一步,登录「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网站(www.caao.org.hk),通过姓名或者地区检索在册委托公证人,选定拟委托的对象。

第二步,申请人携带资料亲临律师事务所。委托公证人在香港法例容许的范围内,审查申请人所提供资料或者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草拟并制作公证文书(正本、副本、复印本),填写转递申请书。常见文书类型包括:委托书,由申请人在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委托公证人签署见证;声明书,由申请人依香港《宣誓及声明条例》对内容真实性作出声明并签署,委托公证人以香港执业律师身份监誓;证明书,由委托公证人签署证明公证文书中提及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

第三步,委托公证人派员将公证文书正本、副本及复印本送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进行电脑登记后,在公证文书正本、副本加盖转递专用章。

第四步,正本由委托公证人取回后通知申请人到律师事务所领取,由申请人或者其授权人带回内地使用;副本即日安排直接寄送内地的公证文书使用机关,供收证机关负责人核对正本内容,防止资料被篡改;复印本则以电子文档方式扫描存档。

四、常见问题与应对建议

一是公证范围的取舍。香港公司委托公证通常按文件份数分为"全套"与"半套"两档:前者覆盖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法团成立表格、周年申报表、公司章程等;后者仅含注册证书与商业登记证。用于内地诉讼的,一般宜按全套办理,并另行公证董事会决议与授权委托书。

二是委托公证人的选择。在册人数逐年增长,收费与办理周期各不相同,但经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文书,其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并无差别。可结合办理地点与交通、公证费用、办理周期等因素比较后确定。

三是用途与使用对象的说明。办理公证时应当告知文书用途及使用机关,具体到某个省某市。

四是份数的确定。通常包括正本、副本各一份,可视需要多备若干份以应不时之需,费用相应增加。

五是留意文书时效。公证文书出具后宜尽快使用,避免因逾期失效而重新办理。

五、澳门地区与台湾地区的差异路径

澳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须由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出具公证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核验、加盖核验章后,方可在内地使用。

台湾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公证书副本,再由中国公证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出具正副本相符的核验证明。

可见,不同法域的证明手续自成体系。办理之前应先确认该地区适用的路径,不宜沿用香港地区的流程。

结语

港澳台企业在内地提起诉讼,材料准备的重点不在数量,而在证明手续的完整性。公司主体证明材料、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诉讼文书以及境外形成的证据,均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履行相应手续。

较为稳妥的做法是:立案前即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要求列出材料清单,预留充足时间办理公证转递,并在签署环节优先考虑法官见证、境内公证或者线上视频见证等替代路径。相较之下,程序上的前置投入通常远低于被驳回起诉后重新办理所付出的时间成本。


关联索引

公司注册证书(CI)由香港公司注册处发放和管理,用于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及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证书左上角载有公司注册编号。

商业登记证(BR)由香港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发放,任何在香港开展业务的企业均需申请;号码首八位为商业登记号码,其后三位为分行号码,再后的数字及字母反映生效月份、年份等信息。

NNC1在公司注册成功时生成,载明公司中英文名称、董事信息、股东信息、注册资本、持股情况、法定秘书等;NAR1为公司成立后每年须向公司注册处递交的周年申报表,用于申报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电子服务网站:www.e-services.cr.gov.hk ;综合资讯系统:www.icris.cr.gov.hk/csci/ ;影像纪录下载与查册收费:www.cr.gov.hk/sc/services/fees.ht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五百四十九条。

[6] 佛山市元生态休闲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案,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7151号民事判决。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实行年度注册,名单以司法部官网最新公布的年度注册名单为准(2024年度注册人数为450人)。

本文案例一至案例五的裁判要点,分别摘自重庆市(2014)、湖南省(2017、2020)、山东省(2020)、广东省(2021)等地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正文中已载明审理省份与裁判年份。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6〕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五百四十九条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名单及签名式样、印鉴的通知》(司发通〔2018〕39号)

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办证程序与委托公证人名单):www.caao.org.hk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www.chinalegal.com.hk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www.cr.gov.hk ;电子服务网站:www.e-services.cr.gov.hk ;《公司条例》规定的主要收费:www.cr.gov.hk/sc/services/fees.htm

司法部公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年度注册名单(2024年度450人):www.moj.gov.cn/pub/sfbgwapp/zwgk/tzggApp/202401/t20240110_493209.html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7151号民事判决书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开报道信息或司法判例或结合实务经验撰写和解读,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

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港新外资知名金融机构工作背景逾15年,专注涉外法律与合规、企业出海与外商投资法律与合规业务,涵盖国际贸易、出口管制、跨境数据合规、跨境投融资、跨境电商等领域。

律师名片与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