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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海关知识产权审查和处置指南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3-10-30 | 30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介绍了跨境电商卖家如何避免货品被海关扣留的措施,包括取得品牌方授权加入海关备案系统,在备案系统查询已备案权利,报关公司预审核,配合海关查验,与海关沟通证明合法权利等,并提醒未提供授权证明可能面临的查验延误、罚款和没收货物的风险,以帮助卖家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准备工作,确保货物顺利通过海关。

跨境电商海关知识产权审查和处置指南插图


文章目的:

本文针对跨境电商应对海关知识产权审查和处置中的常见知识产权问题,介绍相关的解决办法和如何应对风险,旨在帮助电商合规经营,避免货物被扣留。



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拥有多个品牌的授权,销售各类服装、鞋帽、箱包等商品。2022年10月,该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涉及某国际知名品牌的服装,共计1000件。该公司在申报时提交了权利人出具的授权文件,证明其有权使用该品牌商标。然而,海关在对货物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品牌商标并未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中查询到,因此怀疑该货物涉嫌侵犯商标权,依法暂扣了该货物,并通知了权利人。

该公司对海关的扣留行为表示不满,认为自己已经提供了合法的授权文件,证明了自己是合法使用人,不应该被视为侵权。该公司还称,之所以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中查询不到该品牌商标,是因为系统存在技术故障,导致查询失败。该公司要求海关立即放行货物,并赔偿其因扣留货物而造成的损失。

海关对此回应称,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进出口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负有如实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证明文件的义务 1。如果涉及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交与备案信息相符的证明文件;如果涉及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交相关权利证明文件。2 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时,可以根据备案信息或者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判断是否存在侵权嫌疑。如果进出口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的,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3

海关还表示,在本案中,虽然该公司提交了授权文件,但由于该品牌商标未在海关总署备案,因此无法与备案信息相符。同时,海关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核实该授权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此外,海关对其所称的系统故障进行了调查,并未发现存在查询失败的情况。因此,海关认为该公司未履行如实申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义务,并有理由怀疑其货物涉嫌侵犯商标权。海关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认定,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作为一名跨境电商卖家,您是否经常遇到这样的困扰:您的货品在进出口时被海关扣留,原因是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您是否想知道如何避免这样的麻烦,让您的货品能够快速、顺利地通过海关?如果是的话,那么请继续阅读本文,我们将为您介绍以下几个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如何让海关认可自己是知识产权合法使用者,避免货品被扣留

如果电商卖家拥有商品的知识产权授权,常见的如商标权即品牌或LOGO,为了确保货品能够顺利通过海关,可以先准备好该商品的知识产权证明即常提到的海关授权。同时,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的网站上查看自己的商品是否涉及已备案的知识产权。


如果涉及已备案的知识产权,最优的方式是联系知识产权持有人,请求将自己加入海关备案系统中的合法使用者名单,海关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直接查询到授权信息,而无需查看纸质授权材料。如果知识产权属于国外持有人,可以联系其在国内的代理人。要想找到国内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可以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网站上输入产品的专利号、商标号、著作权号、产品名称等信息,就可以查询到相关的国内代理人信息。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海关系统还没有放开被授权记录的查询功能,进出口企业如何确认是否已经得到授权,只能通过客户发来的系统页面截图。同时留意的是,有些国外品牌的最终权利人将品牌授予了不同的主体,比如国内公司的某个子公司或孙公司等,这些主体并不是真正的品牌权利人,他们未必清楚总部对品牌管理的相关的情况,因此需要跟对方做好充分的沟通才能从其在国内委托的代理人,如律师事务所,或知识产权事务所等取得截图。4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2023年4月21日,深圳海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深圳海关关于推广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确认“云确权”作业模式的通告》,对于在深圳口岸进出口的货物,涉及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权利状况确认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均可向深圳海关申请以“云确权”作业模式开展知识产权状况确认。深圳海关根据工作情况,可选用“云确权”工作模式。也就是说,在当进出口企业无法提供知识产权有效证明,或海关对知识产权存有疑问时,海关将通知权利人进行确权,这是海关采取进一步措施的先决条件。此举主要是考虑到以往的书面或邮件通知时效性较差,改用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与权利人直接进行实时沟通,进一步提高深圳口岸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确认效率,有效提升了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5


如果遇到知识产权持有人由于各种原因,比如常见的非直接向品牌方权利人采购的情形而未能将自己加入海关备案系统中的合法使用者名单的情形,这时只能联系对方让其向海关方面提交书面证明材料,说明自己已经获得了合法授权,并且注明货品的进出口时间和地点。但是这种情形由于不同的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的纸质授权材料格式各异,海关方面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来核实其真实性。此外,跨境电商卖家还应该注意在向知识产权持有人申请授权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授权范围、期限、费用等细节,避免主要条款表述不清影响海关审核。



二、如何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上查询有效备案?

方式一: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点击“互联网+海关” 6 中的“我要查”,然后点击“知识产权备案”,进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进行查询。
方式二:直接输入网址,进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 7 进行查询。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的首页,您可以输入产品的专利号、商标号、著作权号、产品名称等信息,就可以查询到当前有效的知识产权备案的情况,包括权利人、商标标识、核定使用商品、备案有效期等信息。



三、报关公司的货物预审

报关公司在接受委托办理报关前,会对委托人提供的货物进行预先审核。对于未提供知识产权授权证明的商品,报关公司考虑到自身合规运营的需要,可能会婉拒受理该批货物的报关申报。部分大型报关公司还会在接到多个委托人的同批货物时,出于避免风险扩散的考量,也会进行授权证明的预审核查。

该环节属于报关公司的内部控制,目的是防范申报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通过提醒进出口企业尽快补齐知识产权授权手续,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四、海关审单环节

在报关单中,商品品牌信息属于必填报告项目。海关在接收申报数据后,通常采用自动放行模式。即使没有提供知识产权授权证明,系统也会正常放行。

如果报关数据进入人工审核,未提供授权证明的情况下,海关可能会要求补充证明文件或对货物进行查验。考虑到自动放行可显著提升口岸通关效率,这要求进出口企业在自律合规方面下足功夫,不得将之视为可乘之机放松管控。



五、海关查验环节

海关的人工查验主要发生在此环节。海关会要求提供知识产权授权证明的截图等资料,也可能进一步在内部系统查询或向权利人确认。稍有不确定之处,即可能导致货物通关延误。

口岸查验通常由海关查验科执行。如查验人员认为存在问题或需进一步确认,会将单证移交海关处置科统一对外处理。



六、未提供授权证明的风险

(一)额外查验带来的风险

本部分所指核查风险,主要是在查验过程中因处理时间延长,导致货物延误交期,产生转船、滞箱等额外费用。这在船期较紧的情况下尤其严重,可能直接影响客户交货进度。

(二)与海关沟通

如果单证转至处置科,企业需要配合处理。这时应结合海关的疑问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应对。 

对于未提供授权证明的情况,海关将依《实施办法》第20条和第21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时企业应积极联系客户迅速补齐授权,或在邮件中明确客户同意使用的事实。

如果海关未收到有效证明,也不会立即认定存在侵权,通常会要求权利人确权,权利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若无回复或不同意扣留,海关也会放行。因此,企业应提前与客户积极沟通,获取邮件确认以备证明。

另外,若其他权利人提出请求,企业应抓住争议核心,对自己的合法权利进行有效维护。

(三)侵权风险

一旦被认定侵权,将是最不利的结果。正常合作的客户,即使未提供授权,也会配合海关处理。

除非企业与客户发生纠纷,客户不予配合,否则勿擅自收发存在纠纷的货物,以免损失惨重。即使最终能胜诉且货物不被没收,诉讼过程也非常艰辛。 

另外,如果无权利人提出申请,海关也不会扣留货物。权利人的意见是认定侵权的重要因素之一。8

根据《保护条例》第27条,一旦海关认定侵犯知识产权,将予以没收。须注意,没收对象是货物,不是罚款或给予权利人。这不仅代表企业白白损失,还要承担原材料费用,处罚较为严厉。9

除没收货物外,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25条,还将面临高达货值30%的罚款,一般执行标准为10%。10

该条文还提到,企业应如实申报知识产权情况,否则将被处5万元以下罚款。但在实际操作中,似乎还未见海关用此条文处罚企业的先例。从《保护条例》和《实施办法》来看,海关只要企业能够及时补充证明,也会放行货物。11


七、总结和建议

跨境电商企业应主动做好知识产权合规工作,积极配合海关要求,规避法律和合规风险,保障货物通关顺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5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21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25条: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2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5.详情可参阅:http://www.customs.gov.cn//shenzhen_customs/zfxxgk15/2966748/tzgg23/tztg79/4979600/index.html
6.互联网+海关: http://http://online.customs.gov.cn/static/pages/home.html
7.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系统:http://202.127.48.145:8888/
8.《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20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第21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本办法第20条规定的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回复:(一)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20条的规定提供担保;(二)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23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2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根据第22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10.《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30条:对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置:(一)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二)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一)项的规定处置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货物所得款项上交国库;(三)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一)、(二)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公益机构将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协助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的,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
11.请参阅第3点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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