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翻译自美国财政部OFAC对50%规则的FAQs,原文出处:https://ofac.treasury.gov/faqs/topic/1521
398.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会认为一个或多个受限制人士控制而并未拥有其50%或以上股权的实体,根据OFAC 50%规则而被视为受限制实体吗?
不会。OFAC的50%规则仅针对所有权而非控制权。如果一个或多个受限制人士控制(但未拥有50%或以上股权)某一实体,该实体不会被自动视为根据OFAC 50%规则而受到限制。不过,OFAC可能会根据现有制裁条件指定该实体,或以其他方式认定其为受限制实体,如果确定其被一个或多个指定人士所控制,并将其列入OFAC特别指定国民与受限制人士名单(SDN名单)。
OFAC敦促谨慎考虑与某一非受限制实体(未受限制实体)的交易,如果该非受限制实体中有一个或多个受限制人士持有重大但未达50%的所有权股份,或者一个或多个受限制人士通过持股多数以外的方式控制该非受限制实体,OFAC可能会在未来指定或对此类非受限制实体采取执法行动。此外,人们在与此类非受限制实体开展业务时,应谨慎行事,以确保他们不会,比如,与代表非受限制实体的受限制人士进行交易,例如签署由受限制人士签名的合约。还请注意,某些制裁计划(例如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古巴、伊朗、朝鲜、叙利亚和委内瑞拉)会在没有OFAC指定的情况下封锁某些人士;这些封锁基于独立于OFAC 50%规则的标准,例如封锁符合受限制政府定义的人士。
发布于2020年8月11日
399. 在根据OFAC 50%规则判断一个实体是否受限时,OFAC会合并计算所有受限制人士的所有权份额吗?
是的。2014年8月13日,OFAC在其修订后的50%规则指引中指出,如果一个或多个受限制人士合计拥有某一实体50%或以上股权,OFAC的50%规则即适用。因此,如果受限制人士X拥有实体A 25%的股权,而受限制人士Y又拥有实体A 25%的股权,则实体A会被视为受限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限制人士X和Y合计拥有实体A 50%或以上的股权。为了计算合计所有权,不同OFAC制裁计划下受限制的人士的所有权会被合并计算。
发布于2014年8月13日
400. 如常见问题解答398所述,如果一个或多个自然人受限制人士(受限制个人)控制但未拥有50%或以上股权的非受限制实体,OFAC的50%规则不适用。但当受限制个人代表其所控制的非受限制实体行事时(例如受限制个人是非受限制实体的管理人员,代表非受限制实体签署合约),人们能否与该受限制个人进行谈判、签订合约或处理交易?
不可以。除非获得OFAC授权,OFAC制裁一般禁止直接或间接涉及受限制人士的交易,即使该受限制人士是代表非受限制实体行事。因此,美国人士在与受限制个人参与的非受限制实体开展业务时应当谨慎;例如,美国人士可能不能签署由受限制个人签名的合约。
发布于2014年8月13日
401. OFAC的50%规则规定,直接或间接由一个或多个受限制人士合计拥有50%或以上股权的实体,其财产和财产权益会被视为受限制。在某些复杂的所有权结构中,OFAC如何解释“间接拥有”?
OFAC 50%规则中的“间接”是指一个或多个受限制人士通过另一个或多个实体拥有某一实体50%或以上的股权,而那个或那些实体合计由受限制人士拥有50%或以上股权。OFAC敦促考虑潜在交易的人员对交易各方或交易所涉及的实体以及与之保持账户关系的实体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以确定相关的所有权份额。请参阅常见问题解答116以获取有关中间方在电汇转账中的尽职调查标准的更多指导。请参阅下面的示例以进一步了解确定某一实体是否根据OFAC的50%规则而受到限制。
示例1: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限制人士X间接拥有实体B 50%的股权。此外,受限制人士X对实体A 50%的所有权使实体A成为受限制人士。实体A对实体B的50%所有权反过来使实体B成为受限制人士。
示例2:受限制人士X分别拥有实体A和实体B 50%的股权。实体A和实体B各自拥有实体C 25%的股权。实体C会被视为受限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通过其对实体A的50%所有权,受限制人士X被视为间接拥有实体C 25%的股权;通过其对实体B的50%所有权,受限制人士X被视为间接拥有实体C另外25%的股权。当受限制人士X通过实体A和实体B对实体C的间接所有权合计时,其占比达到50%。由于受限制人士X对每个实体的50%所有权,实体A和实体B本身就是受限制人士,这也使得实体C受到限制。
示例3:受限制人士X分别拥有实体A 50%和实体B 10%的股权。实体A也拥有实体B 40%的股权。实体B会被视为受限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通过其对实体A的50%所有权,受限制人士X被视为间接拥有实体B 40%的股权。加上受限制人士X对实体B的直接10%所有权,受限制人士X对实体B的总所有权(直接和间接)达到50%。由于受限制人士X和实体A(本身也都是受限制人士)合计拥有50%股权,实体B也因此受到限制。
示例4:受限制人士X分别拥有实体A 50%和实体B 25%的股权。实体A和实体B各自拥有实体C 25%的股权。实体C不会被视为受限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尽管受限制人士X通过其对实体A的50%所有权而间接拥有实体C 25%的股权,但实体B不是受限制人士X拥有50%或以上的股权,因此受限制人士X不会通过其对实体B的部分所有权间接拥有实体C的任何股权。受限制人士X对实体C的总所有权(直接和间接)因此没有达到或超过50%。实体A本身就是受限制人士,但其对实体C的所有权比例也没有达到或超过50%。
示例5:受限制人士X分别拥有实体A和实体B 25%的股权。实体A和实体B各自拥有实体C 50%的股权。实体C不会被视为受限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限制人士X对实体A和实体B的所有权比例都未达到50%。因此,实体A和实体B都不是受限制人士,受限制人士X也不被视为通过其对实体A或实体B的部分所有权间接拥有实体C的任何股权。
发布于2014年8月13日
402. OFAC的50%规则如何适用于以下情况:一个或多个受限制人士曾经合计拥有某一实体50%或以上的股权,但在其被指定后,一个或多个受限制人士通过一笔完全发生在美国管辖范围外的交易放弃了对该实体的所有权份额,从而受限制人士合计持股降至少于50%?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应如何对待该实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1)在未来交易(放弃持股后)中;(2)在该实体被一个或多个受限制人士合计拥有50%或以上股权时被正当地冻结的财产?
根据OFAC的50%规则,如果一个实体由一个或多个受限制人士直接或间接合计拥有50%或以上的股权,该实体会被视为受限制。如果一个或多个受限制人士放弃了股权,以致受限制人士的合计持股降至少于50%,该实体不再被自动视为受限制实体。任何此类放弃持股的交易必须完全发生在美国管辖范围之外,不得涉及美国人士,因为任何受限制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一旦来到美国人士的占有或控制之下就必须被冻结并报告给OFAC,OFAC也不会认可此类财产在其后未经许可的转让,无论是通过所有权变更还是其他方式实现。
如果一个或多个受限制人士的合计持股份额因其行为而降至低于50%,而不是因OFAC的SDN名单除名行动,该实体在受限制人士合计持股低于50%期间进入美国或美国人士的占有或控制之下的财产,不会根据OFAC的50%规则被视为受限制。OFAC敦促在与此类实体开展交易或处理其交易时保持谨慎,因为OFAC可能在未来对这些实体采取指定或执法行动。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确定任何声称的放弃持股确实发生,且所有权转让不是单纯的假交易。
当一个单一受限制人士拥有50%或以上股权的实体的财产进入美国或美国人士的占有或控制之下而被冻结时,除非(1)OFAC授权解冻或处理该财产或(2)OFAC从SDN名单中删除该受限制人士,否则该财产将保持被冻结状态。即使该受限制人士对该实体的持股随后降至低于50%,该财产也将保持冻结状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该受限制人士被视为在该被冻结财产中享有权益,OFAC也不会承认该受限制人士在该财产进入美国或美国人士的占有或控制之后进行的未经许可的权益转让。持有该财产的人士可以向OFAC申请许可证而对该财产的转让或其他处理提供授权(可在OFAC网站上找到电子申请表格),OFAC将逐案进行评估。
同样,当一个由多个受限制人士合计拥有50%或以上股权的实体的财产进入美国或美国人士的占有或控制之下而被冻结时,除非(1)OFAC授权解冻或处理该财产,或(2)OFAC从SDN名单中除名,以致受限制人士的合计持股低于50%,否则该财产将保持被冻结状态。如果受限制人士的合计持股比例降低至50%以下不是因为OFAC的SDN名单除名,而是因为一个或多个受限制人士(包括该实体本身)的行为,该财产仍将保持冻结状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该群体受限制人士被视为在该被冻结财产中享有权益,OFAC也不会承认该财产进入美国或美国人士的占有或控制之后受限制人士进行的任何未经许可的权益转让。持有该财产的人士可以向OFAC申请许可证而对该财产的转让或其他处理提供授权(可在OFAC网站上找到电子申请表格),OFAC将逐案进行评估。
发布于2014年8月13日
外资战略投资新规行业深度解读:PE/VC视角下的市场机遇与投资策略
2024-11-10
2024-10-07
加密货币监管新态势:法律风险、合规挑战与跨境法律服务机遇(下)
2024-09-05
加密货币监管新态势:法律风险、合规挑战与跨境法律服务机遇(中)
2024-08-22
加密货币监管新态势:法律风险、合规挑战与跨境法律服务机遇(上)
2024-08-14
2024-03-11
A Guide to Working and Living in China as Business Expatriates (2024 Edition)
2024-03-09
2024-02-26
2024-02-13
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2024-02-10
2024-10-03
2024-05-30
EFG International AG与OFAC达成3,740,442美元的和解协议
2024-05-11
2024-01-05
2023-12-26
2023-10-04
2023-10-02
2023-10-01
2023-09-24
2023-09-18
2023-11-02
2023-10-30
2023-10-29
2023-10-22
2023-10-20
2023-10-16
2024-10-24
2024-10-13
2024-03-22
2023-11-22
2022-07-10
2022-07-10
2022-07-10
2022-07-10
2022-07-10
2024-09-30
2024-06-19
2024-05-05
2024-03-12
2022-11-01
2022-10-20
网络爬虫的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法律框架、案例分析与操作建议
2024-11-12
2024-05-20
2024-03-20
2024-02-09
2024-02-06
2024-01-25
2024-01-25
2024-01-23
2024-01-18
数字化考勤背景下劳动争议的裁判规则研究——基于钉钉打卡纠纷案例的分析
2024-11-05
2024-09-27
2024-05-03
2024-04-11
2024-04-01
2024-03-21
2023-08-18
2023-08-12
2023-07-28
2023-07-15
联系我们:cblco_01@outlook.com
© Copyright 2022 -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