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况
长合同的末尾通常会有一个“杂项”部分,其中收集了所有不适合整齐归类到其他部分的内容,有时最后一刻达成的条款也常常被塞进这里。
2. “杂项”章节
合同的这一部分通常包括既不是履行条款,也不是陈述、约定、条件、定义或救济条款的内容。这一部分一般包括两大类条款:与合同的履行、修改和解释相关的条款(其中大部分通常被视为模板条款),以及特定于该交易但不适合归入其他部分的条款,有时重要条款也会莫名其妙地被塞进这里。因此,律师在查看合同时跳过杂项章节会有风险隐患,这对于律师和其客户而言都是如此。
2.1 法律适用条款
这一条款规定合同应根据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进行解释和履行。
下面是这一条款的常见表述:
This Agreement and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hereunder shall be governed by, and construed and interpre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the State of _______.
本协议及双方在此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应受______州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
这是杂项条款中最重要的一条,任何合同都应包含这一条款,无论多简短或非正式。它明确规定,与合同履行或解释相关的所有实质性法律问题都应参照选择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来解决。如果没有这一条款,任何关于合同的争议很可能也会涉及对适用该合同的法律。熟悉法律冲突原则的任何人都知道,司法机构在确定适用法律问题上的复杂性。
让我们看两个例子,说明这一条款的潜在重要性:
一家马萨诸塞州的金融公司与一位俄亥俄州的居民签订了一份适用纽约法律的贷款协议。根据该贷款协议,金融公司以年利率18%向该居民贷款20万美元。后来,该居民申请破产并以高利贷作为抗辩。破产法官适用了纽约州的高利贷法,该法律禁止对个人贷款25万美元以下、年利率高于16%的贷款。因此,贷款协议被判决无效。如果选择俄亥俄州法律作为贷款协议的适用法律,借款人就无法以高利贷为抗辩。[1]
卖方根据一份长期购销合同对买方提出违约诉讼,纠纷拖延了一段时间后双方各走各路。4年后,卖方被收购,收购方认为卖方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不幸的是,根据合同适用的阿肯色州法律,诉讼时效已经过期。如果双方选择弗吉尼亚州(买方所在州)法律作为管辖法律,由于该州合同诉讼的时效为6年,索赔仍可履行。
选择哪个州的法律来管辖合同?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法律有特殊的规定,比如与房地产转让或租赁相关的合同几乎总是受该房产所在州的法律管辖;新泽西州两个居民间的合同可能应该适用新泽西州法律;在特拉华州登记注册的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通常适用特拉华州法律。在许多情况下,怎样才算是正确的选择也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大多数州规定,只有在与该州有密切联系的情况下,合同双方选择其法律作为适用法律才有效。密切联系原则要求可通过各种方式满足,例如合同一方或多方为该州的公司或居民,合同标的涉及该州的财产,付款一方在该州或接收款项的一方在该州等。未能确保存在足够的联系来支持合同对适用法律的选择可能导致相反结果,会从另一州法律的适用中受益的一方可能会争辩原协议约定适用的法律选择无效,应基于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确定适用不同州的法律。
在涉及大型跨境融资或并购交易中,最常选择的法律是纽约州 [2] 法律。原因主要有:一是纽约州在商业问题的案例法非常完善,司法体系在这方面经验丰富;二是这一领域的许多重要参与者(投资银行、银行、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均位于纽约州;最后,纽约州有一条法律允许合同双方选择纽约州法律作为管辖法律,无论其与纽约州是否具备密切联系 [3]。知道纽约州法院会适用这一法律选择使得选择纽约州法律变得简单。当然,纽约州外的法院也可能会讨论,根据其本州法律选择纽约州法是否符合规定。
有时法律适用条款会提到一个州的法律“without regard to any choice of law rules thereunder(不考虑其下任何法律选择规则)”。这是为了避免该州法律选择规则的适用导致选择不同州的法律来管辖合同。例如,如果A州法律要求适用联系最密切的州的法律,则查看受A州法律管辖的合同的法院可能会决定应该适用B州法律,因为与B州联系更密切。如果在适用法律条款中包含上述措辞,则可以避免这种可能性。[4]
2.2 同意管辖权条款
这一条款旨在确保合同纠纷将由特定法院或某一州的法院审理。实现途径是让双方同意接受这些法院的管辖。有时这一条款会特别约定双方同意的管辖权是排他性的,以审理合同引起的纠纷。这种方法的风险在于,会剥夺每一方通过在其他地方提起诉讼获得可能的战略优势的机会。[5] 因此,通常更习惯性地约定接受管辖权是非排他性的。[6]
这些条款通常还包含双方同意通过根据合同的通知条款寄送邮件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这提高了双方不可能以送达方式存在程序缺陷为由提出抗辩的可能性。这些条款还通常包含双方放弃就指定管辖权不当或不方便提出异议的权利。
2.3 放弃陪审团审判条款
商业合同通常约定双方就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放弃选择陪审团审判。大多数老练的当事人会选择避免陪审团作为事实裁定者常带来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与银行或其他大型机构签订合同的个人可能希望纠纷将由与他地位相当的陪审团审理。这正是银行或机构想要拒绝陪审团审判权的原因。对个人不幸的是,通常是机构起草合同。
放弃选择陪审团审判的条款通常适用于双方。这样做是为了抵消法院可能基于合同存在极度不平等议价能力而不支持该放弃。放弃选择陪审团审判的条款通常以大写字母或粗体书写,以满足一些管辖区要求该放弃约定条款必须突出显示的规定。
2.4 分割副本条款
分割副本条款是约定合同可由双方分别签署——换言之,双方签名无需在同一张纸上。在当前的虚拟签约时代,这一条款非常有用,签约方可能分布在全球各地,双方可以分别签署签名页,并通过传真或扫描邮件传递给律师,再由律师在签约时将其附于合同。这些都是独立的“副本”。如果预计会有这种情形发生,添加传真或扫描邮件签名有效的声明会很有用,尽管可能不是法律要求。
2.5 标题条款
约定本节标题仅为引用方便而设,不具有实质效力。这是为了防止双方基于错误或措辞不当的标题提出论据。例如,假设合同包含一项条款,其中甲方放弃所有抵销权。该条款没有包含乙方的类似放弃。但是,该条款的标题为“双方放弃抵销权”。如果没有规定标题在实质上应予以忽略的条款,甲方可以基于该标题主张乙方已经放弃其抵销权。
2.6 可分割性条款
本节规定,如果发现协议中的某项条款在法律上被禁止或不可履行,则将该有问题的条款从协议其他部分“分离”出去,而其他部分继续履行。否则,法院可能会因此拒绝履行整个合同。
2.7 完整协议条款
本条款约定协议是双方就标的事项的完整且排他的协议。该条款可防止双方声称存在本协议未涵盖的附随协议或默示理解。万一发生纠纷,这条约定就可能非常重要。根据口头证据规则,包含此条款的合同的双方不得提出证据证明双方的原意与合同约定不同。[7]
2.8 无暗示弃权条款
一方可能会争辩,对另一方授予的弃权应被广泛解释为涵盖原协议未涉及的事件和情况,即对一方的行动或不行动造成暗示弃权的类似争辩也可能成立。例如,如果出租人免除了承租人提交10月维护报告的要求,承租人可能会争辩其也可以不提交11月的报告。或者,如果雇员一再未能按雇佣协议要求向雇主提交税表,他可能会认为雇主由于未提出异议,已经对该要求弃权。为避免此类争议,通常会包含如下条款:
No failure to exercise and no delay in exercising any right or remedy hereunder shall operate as a waiver thereof. No waiver or consent hereunder shall be applicable to any events, acts or circumstances except those specifically covered thereby.
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不应被视为对该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本协议下的任何弃权或同意只适用于该弃权或同意明确涵盖的事件、行为或情况。
该条款明确说明,任何弃权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且将被狭义解释。
2.9 修订条款
应**始终**要求修订、同意和弃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同的合同对必须签署和交付修订、同意或豁免的合同方有不同要求。[8] 有时需要由“负有义务的一方或多方”签署,这要求受修订、豁免或同意负面影响的一方签署。这种方法的困难在于,何方受负面影响可能并不总是清楚。因此,通常更可取的做法是要求所有各方签署每一份修订、豁免和同意[请参阅跨境交易合同模块的构建(八):合同修订、同意和豁免]
2.10 转让条款
在许多情况下,规定各方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转让他们在协议下的权利的条款通常出现在杂项部分。主要的例外是转让性是关键实质问题之一的协议,例如合伙协议和股东协议。这些条款可能涵盖以下三种类型的转让:
2.10.1 债权转让
完全转让涉及用另一人或实体替换合同一方,并承担转让方在合同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9] 这种形式的转让(在技术上称为“转移债权”)例如存在于房地产租赁中,承租人可通过转让而在租赁下被替换。另一个例子是共同贷款协议,在该协议下,贷款方通常有权转让其获得已发放贷款偿还的权利以及转授其发放额外贷款的义务。在这种转让中,受让方成为协议的一方,转让方通常不再是协议方(尽管如果特别约定,某些权利和义务,如救济条款,可能继续存在)。如果转让方只转让并转授其在合同下利益的一部分,其仍将以保留利益为限作为一方。
进行转移债权的权利通常受限于条件或其他合同方同意。例如,在租赁中,出租人不会事先同意承租人可以向任何人转让租约:出租人会要确保受让人的信用不比转让人差,并且不会将物业用于不良目的。因此,租赁协议的转让条款可能会规定在进行转移债权前必须满足的标准。
2.10.2 绝对权利转让
一方对其在合同下权利的绝对转让(例如出售)将导致受让人有权获得原本应向转让人支付或为其利益履行的合同利益。在某些情形下,转让人仍须履行其在合同下的义务。[10]
统一商法典第9条使许多合同的反转让条款不可履行。一方可以转让其在这些合同下的权利,无论是否存在禁止此类转让或规定转让会导致终止、抗辩或违约的条款。[11]
2.10.3 权利质押转让
另一种转让是质押转让。即一方在其合同权利上设置了权利质押转让,如果其违约,质押权人有权对其在该合同中的质押权进行转让。[12] 例如:A公司向其银行质押了其在购买协议下权利,根据该购买协议,A公司将从C公司购买B公司的所有资产。收购两年后,由于与B公司资产相关的环境问题导致A公司财务困难。A公司根据购买协议的补偿条款对C公司拥有潜在的有价值资产进行索赔。在A公司对银行的债务违约后,银行有权对其在购买协议上的担保权益进行转让,将A公司在协议下的权利(包括赔偿请求权)转让给第三方以获取对价。
2.11 费用和开支条款
许多合同会具体规定交易相关的双方费用和开支的分配方式。即使各方应自行承担各自的费用和开支,明确说明这一事实也并非坏事,因为可以避免可能的纠纷。如果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费用,通常会协商几个问题:是否仅补偿合理的费用,比如具有补偿义务的一方希望对另一方的无限开支的范围设置一些限制;有时会协商设定这些费用的上限;在其他情况下,仅某些类别的费用可获补偿。
2.12 赔偿条款
赔偿是一方同意支付或补偿另一方的费用、损失、损害和成本的协议。许多交易涉及某种形式的赔偿。在大多数收购协议中,赔偿条款是主要争议点之一(请参阅《跨境交易合同模块构建(十):商业交易合同中的关键构成要点剖析》第4.4.2节)。相比之下,在信贷协议中,通常包含有利于贷款方的赔偿条款,但不会进行广泛谈判。
赔偿条款的典型措辞如下:
Party A indemnifies Party B for and against all liabilities, losses, damages, penalties, actions, judgments, costs, expenses or disbursements of any kind or nature that may be imposed on, incurred by, or asserted against Party B, in any way relating to or arising out of Party B’s execution, delivery or performance of this agreement or the consummation of the transactions contemplated hereby.
甲方就下列事项,对乙方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任何性质的责任、损失、损害、罚款、诉讼、判决、费用、开支或支出,如果其以任何方式与乙方履行、交付或履行本协议或完成本协议预期的交易有关或从此引起的。
让我们看看赔偿数额的描述:所有“责任、损失、损害、罚款、诉讼、判决、费用、开支或支出”。这种陈述是法律执笔者利用所有同义词的典型例子。然而,这样的列举是标准的,所以不建议删减。所有这些到底意味着什么?假设上述措辞出现在一份协议中,根据该协议,甲方负责操作乙方拥有的深海钻探平台。赔偿条款如上所示。以下是可能引起乙方根据该赔偿条款向甲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些事项:
因甲方在协议下的操作而导致乙方被处以罚款或处罚。
因甲方履行合同所导致与乙方有关的判决,例如判决赔偿土地所有者的损害,因为他们的财产受到平台泄漏造成的影响。
乙方为了辩护自身免受与协议或协议履行有关的任何索赔而发生的法律费用和开支。
如果上述第二点所述溢油是乙方的过错所致,乙方是否应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大多数赔偿条款通过排除因受偿方自身不当行为(如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所致成本来解决这种问题。有关该排除更全面的描述,请参见《跨境交易合同模块构建(六):合同起草技巧》第6.5节。
2.13 进一步的保证条款
The parties agree to do such further acts and things and to execute and deliver such additional agreements and instruments as may be reasonably necessary to give effect to the purposes of this Agreement and the parties’ agreements hereunder.
各方同意履行并交付有关进一步的行为和事项的补充协议和文书,以合理必要的方式实现本协议的目的和各方在此协议下的约定。
进一步保证条款解决了交易律师的一个基本的担忧:他是否忘记解决某些问题。通过添加这一条款,律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心,未预料到的事项将得到适当的处理。然而,这并非万能药。尽管它可能适用于与各方预期完全一致并且不会对任何一方的立场产生重大影响的次要或部分性行为,但它可能无法解决一个这样的问题,即该问题将对其中一方造成实质性经济或其他成本。比如,在一个房地产租赁协议中,要求租户将保证金存入托管账户,并交给房东的律师。如果在交割后的两周内,房东要求租户签署一份简短的托管协议以证明这个安排,租户通常会同意。然而,如果托管协议约定托管资金的利息支付给房东,租户将会提出异议。如果房东进一步提到保证条款,并提醒租户在谈判中曾讨论过房东获得这笔利息,一个不斤斤计较的租户可能会同意。然而,租户同样可以轻松地采取这样的立场,即关于利息的讨论从未纳入租赁协议,因为从未就这一点达成协议,因此进一步保证条款中关于"合理必要的方式实现本协议的目的和各方在此协议下的约定"的语言不适用。
3. 杂项
不要混淆“principal”(主要的)和“principle”(原则)。“Principal”可以是(a)债务的金额,(b)指示代理人的人,或(c)“primary”(主要的)的同义词。“Principle”是理论或思想。
“hereby”一词常常被不必要地使用。在“Seller hereby agrees”(卖方在此同意)一句中,可以删除“hereby”而不改变含义。另一方面,将“hereby”用作“by this agreement”(根据本协议)的替代用语是可以接受的。
在单一交易组成部分的不同协议中出现不一致条款是常见的情况。一个频繁出现的例子是担保融资业务。双方首先协商信贷协议,之后使用抵押协议模版,其中包含与信贷协议中充分协商过的条款(如保险和税收约定)不一致的通用条款。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按可取程度降序)解决这个问题:(a) 删除不一致的通用条款。(b) 修改通用条款以完全匹配协商条款。(c) 增加约定条款存在不一致时,以信贷协议为准。
对于此类否定同意条款:如果一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某一行为提出异议,则被视为同意了该行为。提出此建议的一方(a)希望确保在特定日期前作出决定,(b)担心对手的健忘和惰性可能导致未给予同意。作为对手可以这样回应:“你想要确定性?好,不如我们约定在截止时间前没有回应就是不同意。”
律师在使用介词方面通常比较笨拙,当一系列介词短语出现时尤其如此。例如:
The Company will use reasonable efforts to ensure that there is no theft or damage to the inventory.
为检查此句的语法,起草人应设想成两个独立的句子,一个涉及“theft”,另一个涉及“damage”,可以轻松看出错误:
The Company will use reasonable efforts to ensure that there is no theft to the inventory.
当然,正确的介词短语应该是“theft of”而不是“theft to”[13]。该句应改写为:
The Company will use reasonable efforts to ensure that there is no theft of or damage to the inventory.
小心限制一方行为的约定,同时也限制该方订立协议从事受限制行为。例如,在一份建筑销售合同中,其中禁止卖方(a)出售任何建筑装置,及(b)同意出售任何此类装置。由于第(b)款相对少见,卖方可能会忘记其存在,并签订另一份合同出售建筑内的制冷装置。
“any and all”这种说法有点多余,例如以下句子:
The Company waives any and all rights to object to the transfer of the Shares.
如果仅适用于“all rights”而不是“any and all rights”,放弃会有效吗?是否可以辩称放弃所有权利但对特定权利不起作用?其实在两种情况下答案都是:不会。
如果拟订合同的时间限制过于紧迫,可尝试通过以下方法为其提供更多时间:
- 说服对方不可避免的延期请求将是更加耗时的。
- 如果在首个截止日期尽了合理努力但仍未完成所需行为,建立自动延期机制。
- 规定不得无理拒绝延期请求。
- 如果延期请求需要多方同意,指定一方可作出约束所有方的同意。
律师有时会忘记创设合同双方之间私法领域的范围是有限制的。比如以为由于双方同意这样做就可忽视(如保证金规定[14] 和证券法登记要求);通常认为双方可以通过合同规避财产法[15] 要求也是错误的;A方和B方间的协议规定A方是Blackacre [16] 的所有人,这并不能使该声明为真。例如,法院可以判定A方和B方之间的交易实际上是一项担保融资,因此B方并不拥有Blackacre,仅对其具有抵押权。 [17]
在同一份合同中避免用两种不同的方式定义同一件事(例如"Xerxes, Yeoman and Zeus, Inc. shall be referred to herein as ‘XYZ’ or the ‘Company’")。这只会引起理解混乱。
"多数"的准确描述是"超过50%",使用"51%或更多"看似差不多,但当你面对实际统计是50.1%的情况时就会不知所措了。
在WORD中进行“全部替换”时要小心,因可能出现意料之外的后果。例如,全部将“securities”替换为“certificates”可能导致“Securities Act of 1933”被替换为“Certificates Act of 1933”。
如果在合同中包含一项要求某事物对一方“satisfactory”的条款,和另一项要求某其他事物对该方“in its sole discretion”的条款,会有什么影响?这种不一致性会导致以下争议:第一项约定受“sole discretion”以外的某种标准约束,例如“reasonable discretion”。这说明了由于不严谨造成的不一致可能带来的影响。 [18]
有时,具有谈判筹码的一方会在没有特定理由的情况下,强加给对方一项繁琐的条款。这种做法常常会事与愿违。例如,银团贷款牵头行可能会坚持要求异常详细的财务报告——要求借款人每日提供销售和收款报告。如果参贷行并不真正在意审阅这些信息,这样的条款可能会让他们自食其果。首先,这会迫使借款人投入本可更好用于更有生产力的人力资源,更重要的是,即使没有实际审阅材料,代理银行也会被视为掌握根据此要求提供给它的所有信息,这一事实可能会给银团其他成员带来不确定的风险。或者以一份并购协议中的禁止目标公司在并购前签订超过1万美元的合同为例。如果考虑到目标公司的业务,该金额限制不合理过低,施加这一限制对另一方没有任何好处。结果将是目标公司源源不断的豁免请求,给双方带来管理负担。注意在合同中增加条款应该考虑到是否有实际需要。
“hereof”、“thereunder”、“hereinafter”、“whereby”等词汇由于被过度使用,常被批评为造成法律文件写作水平不高的“法律语”的原因之一。所以,应避免过度使用这些词汇。另一方面,适当使用这些术语实际上可以为读者提供有用和精确的指示标记,但还是尽量减少用词。例如“as contemplated hereby”这个短语如果避免使用介词指示词,可以写成“as contemplated by this agreement”。
以下是需要留意的一些技术一致性要点:
- 如果一个术语采用“the”来定义(例如“the ‘Investor’”),那么协议中对该定义术语的每个引用也都应在其前加上“the”。反之亦然:如果一方被定义为“Investor”,则引用应为“Investor”,而不是“the Investor”。
- 在提及附表和附件时应保持一致。不要在一个地方引用“Exhibit 1”,在另一个地方引用“Exhibit 2 attached hereto”,在另一个地方引用“Exhibit 3 hereof”。
- 即使协议的通知条款要求所有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部分条款关于通知的引用明确说明其应采用书面形式而另一些则没有,也会引起困惑。[19]
- 内部互相引用可以使用“hereof”(如“to the extent permitted by Section 5A hereof”),也可以不使用。但要保持一致。
- 定义的格式应保持一致。如果第一个定义为“Affiliate means...”,则不要将下一个定义写成“Applicable Margin shall mean...”。
- 一些协议会在引用协议其他条款或附表和附件时加下划线。如果这样做,应保持一致。
- 确保全文使用边距和间距一致。从其他文档复制粘贴可能导致不小心使用不同的字体、字号和格式。
- 在提到金额时,使用单词或数字要一致(即$3 million 或 $3,000,000)。
- 在书面提及数字后要么每次都跟一个括号内的数字引用(即“fifteen (15) days”),要么完全不这样做。
- 在使用“the date hereof”、“the date of the execution and delivery hereof”、“the closing date”和“the date of effectiveness hereof”时要适当谨慎和一致,否则可能引起实质和格式问题。
- 在使用编号引用时要保持一致。在“Buyer shall not (a) pay any dividends, (b) redeem any shares or (c) investments in joint ventures shall be limited to $500,000”一句中,第(c)项应调整为:“make investments in joint ventures in an amount exceeding $500,000”。
一般性的豁免或许可额度可以用于允许也有特定豁免或许可额度的行为。例如,在一个资产销售条款中,其中废旧设备销售有1000万美元的许可额度,任何资产销售有2000万美元的许可额度。客户去年已经用完了1000万美元的额度;现在来询问是否可以额外卖出200万美元的废旧设备。答案是可以的,前提是2000万美元的一般许可额度还有空间。
一些常见的打字错误(即使最先进的文字处理软件具有的拼写检查功能也只能起到有限作用):
The Buyer waives its clams against the Seller.
This agreement has been duly authorized by the Board of Deviators.
XYZ CORPORATION
By: ____________
Name: Samuel Doe
Title: Vice President and Treasure
All other instruments securing the indebtedness hereunder are hereby made part of this Note and the provisions of such instruments are deemed inappropriate herein.
注意修饰语是否适用于其预期修饰的项目,并确保它们不适用于非预期的项目。注意以下条款中的模糊性:
The Subsidiary shall not enter into new real property leases or acquire any real estate if its Leverage Ratio exceeds 3.00/1.00.
如果子公司的杠杆比率超过3.00/1.00,该子公司不得签订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或收购任何房地产。
杠杆比率要求是否适用于每个限制并不明确。如果其仅意在适用于房地产收购,可以通过翻转限制条件并编号来澄清该句:
The Subsidiary shall not (a) acquire any real estate if its Leverage Ratio exceeds 3.00/1.00, or (b) enter into new real property leases.
(a)如果子公司的杠杆比率超过3.00/1.00,则该子公司不得收购任何房地产,(b)签订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
另外,如果测试意在适用于两个限制,使用“在任一情况下”可以澄清:
The Subsidiary shall not enter into any new real property leases or acquire any real estate if, in either case, its Leverage Ratio exceeds 3.00/1.00.
如果子公司的杠杆比率在任一情况下超过3.00/1.00,则其不得签订任何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或收购任何房地产。
"Without duplication"是一个方便的短语,当存在对重复计算或重叠的担忧时,可以使用。例如,假设各方想量化某个实体的所有负债,如其最近的资产负债表所披露的,再加上其在某个附表上列出的特定租约的所有义务。不清楚附表上列出的租约义务是否都包含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中。以下语言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The sum (without duplication) of (a) all liabilities of the Company set forth on its December 31, 2022 balance sheet, plus (b) all obligations of the Company under the leases set forth on Schedule M.
(不重复计算)的总和为:(a)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上列出的所有负债,加上(b)附表M上列出的公司根据租约的所有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1] N.Y.GEN.OBLIG.LAW即《纽约州普通债务法》(New York General Obligations Law)第5-1402条,该条规定交易金额必须至少为25万美元;有一些例外情况。
[2] 纽约州(New York State)是美国的一个州,位于美国东北部。纽约州是美国人口第四多的州,其首府是奥尔巴尼(Albany),最大城市是纽约市(New York City)。纽约市(New York City)是纽约州最大的城市,也是美国最大的城市之一。它位于纽约州的南部,坐落在哈德逊河口,是一个国际金融、商业、文化和旅游中心。纽约市由五个行政区组成,分别是布鲁克林、布朗克斯、曼哈顿、皇后区和斯塔滕岛。尽管纽约市是纽约州的一部分,但通常在谈论时,"纽约" 往往是指纽约市本身。
[3] 特拉华州也有类似法规。
[4] 在受纽约法律或类似前文讨论的纽约法规的州法管辖的合同中,这种语言会被修改为以下内容:"不考虑其下的任何法律选择规则,除了GOL第5-1402条款"。
[5] 需留意,排他性管辖权条款可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被法院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A.法院认为选定的管辖法院无实际联系。B.如果合同选择的管辖法院与合同和当事人没有实际联系,仅仅出于一方的方便或任意选择,可能被视为不合理而不予执行。C.法院认为条款存在强制或欺诈情形。D.如果认定一方强制或欺诈地要求接受不合理的排他管辖从而剥夺对方正当管辖权利,该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E.法院考量到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如果法院认为执行该排他管辖条款会违反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例如剥夺消费者应有的权利,也可能拒绝执行该条款。F.涉及特殊的合同或议题。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或争议议题,法院可能会要求应由特定的管辖法院审理,而不执行合同中选择的排他管辖法院。所以,如果排他管辖条款显然不公平或不合理,或与公共利益相冲突,就有可能被法院否定。
[6] 在同意管辖权条款中既约定了具体的管辖法院,又约定这一管辖是非排他性的,看起来似乎自相矛盾。这其实包含了两个不同的概念:A.约定管辖法院,这确立了具体的法院有管辖权审理纠纷。B.约定管辖是否排他,排他性管辖意味着只有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非排他性意味着除了约定的法院,其他法院也可能有管辖权。之所以如此约定,主要出于以下考虑:首先确立一定法院有管辖权,以防止出现“无管辖权法院”的情况。其次,考虑到不同情况下其他法院也可能有管辖权,所以不排除这种可能,仅就具体法院的管辖权作出约定。非排他避免完全剥夺自己选择其他法院的可能。所以,这两个约定的目的不同,整体来看可以确保一定有管辖法院,同时保留一定选择余地,并不矛盾。这在跨境交易合同中是很常见的组合。
[7] 这就是“parole evidence rule(禁止前承口头证据规则)”,是英美普通法发展过程中逐步确立的产物,目的是为了保护书面合同的权威性,防止口头证言的随意篡改。如果没有这一条款,法官将会做出事实认定,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表达双方之间的交易意图。但是,口头证据规则在某些情况下也会被适用。有些观点认为,口头证据规则本身是一项严格的公共政策,完整协议条款并不能完全排除口头证据,而应该是限制其适用范围。例如在存在欺诈或者歧义的情况下,或作为辅助证据,应该允许一定的口头证据。所以关于这个问题,各州法院的判决也不完全一致。但大多数法院在一定限度内仍会考量口头证据。综上,包含完整协议条款也不能被理解为完全禁止口头证据或完全禁止适用口头证据规则,关键在于适用的限度。合同拟定时需要注意这一点。
[8] 然而,在一些州的法律规定这一要求可能无效。主要原因在于普通法对“反假设性”的规定,有些州法律沿袭了这一原则。所谓“反假设性”是指如果要推翻一项存在的法律假设,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能简单依靠默示。针对合同修订,普通法存在一个默示假设,即双方可以通过后续的言行来修改原有合同,所以某些州法院认为,要推翻这个假设必须书面表达,仅仅在合同中要求书面形式是不够的。换句话说,这些州法院认为,单方面在合同中要求书面形式修改是无效的,必须双方都明确书面表示同意才能排除默示修改合同的权利。在沿袭该原则的州,仅单方要求可能不被执行。起草方需要注意这一点,在适用这些州法的合同中应采取双边书面表示的方式。
[9] 许多关于转让的条款没有明确区分权利转让和义务委托。
[10] 转让人仍须履行其在合同下的义务,是因为这里讨论的是绝对权利转让,而非完全转让(也叫转移债权)。在绝对权利转让中,转让人只是将其在合同下的某些权利出售或转让给受让人,但没有将其在合同下的义务一并转移给受让人。也就是说,转让人依然保留了其作为合同一方的地位,仍需要继续履行其在合同下原本所承担的义务。这与转移债权不同,转移债权情况下,受让人会完全取代转让人成为合同一方,接手所有权利和义务。
[11] 统一商法典第9-406(d)条: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禁止转让的采购合同。该合同赋予甲方从乙方处获得货币支付的权利。尽管合同有反转让条款,甲方仍可以将这些支付权利转让给丙方,但丙方获得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因此,尽管有上述禁止或条款,也允许所谓“无形支付权利”(收取货币支付的权利)、期票和某些其他权利的绝对转让,但受让人的权利会受到限制。但对于不涉及货币支付的某些“普通支付权利”的反转让条款仍可履行,如(统一商法典第9-408条):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知识产权许可协议,该协议包含反转让条款。该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使用许可不属于支付金钱的权利,所以甲方无法违反反转让条款将该知识产权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又如(统一商法典第9-109条):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商业秘密许可协议,该协议包含反转让条款。商业秘密许可属于一般无形资产,不涉及支付金钱。所以反转让条款在此可履行,甲方不能违反条款将许可转让给第三方。
[12] 经修订的第9条也影响到反转让条款在涉及质押转让方面的可履行性。反转让条款对账款、动产凭证、无形支付权利和期票无效(统一商法典第9-406条),并且对某些不涉及到期款项的一般无形资产无效,但在这种情况下,担保权人的权利会受到限制。统一商法典分为多条,其中第9条专门规定了担保交易相关的法律条款。1999年,第9条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修订,被称为经修订的第9条(Revised Article 9)。这次修订对担保交易的多项规定做出了改动,包括扩大了处置担保权益的适用范围,简化了针对所涉及财产的完善要求,修改了关于转让限制的规定等。
[13] 正确的用法是 "theft of the inventory",其中 "of" 是正确的介词,表示对库存的盗窃行为。这种用法强调了盗窃是从库存中拿走物品。英文在描述盗窃时通常使用 "of",而不是 "to"。
[14] margin regulations 是指保证金规定,主要指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的保证金交易规定。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向券商借款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为规范保证金交易,美联储制定了相关的保证金规则,要求投资者在进行保证金交易时需要缴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些规定被统称为margin regulations,即保证金规定。保证金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合同条款进行排除或修改。所以在合同法中,保证金规定是一个合同无法排除的法律要求的示例。
[15] property law是英美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主要规范财产权利方面的内容,包括:财产的取得和转让;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权的种类(如所有权、担保权等);财产权的保护(如侵权行为等)。简单来说,property law 主要研究财产权利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理。它与合同法、侵权法等法律领域有着密切关联。
[16] Blackacre是法律文书中常用的一个虚构地名,用来指代一个不动产,通常是土地、房屋等。之所以使用Blackacre这个虚构的地名,是为了在讨论法律原则和案例时,避免使用真实的地名可能引起的隐私或其他问题。所以在这个例子里,“A方和B方间的协议规定A方是Blackacre的所有人”中的Blackacre就是指一个虚构的不动产,是一个例子而已,并不是真实存在的地名。使用Blackacre、Whiteacre等虚构地名在法律文书讨论中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代表一般性的不动产,而不指任何真实的具体房产。
[17] 一个被归因于亚伯拉罕·林肯的谜语:如果你把狗的尾巴叫做腿,那狗有几条腿?四条:把尾巴叫做腿不会让它成为腿。
[18] "in its sole discretion"与"satisfactory"在法律用语上的主要区别在于: "in its sole discretion"表示完全的自主决定权,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同意或拒绝,无需任何理由或标准。"satisfactory"表示需要达到让对方满意的标准,一方不能完全根据自己的喜好决定,而是需要基于一个合理的标准。"in its sole discretion"授予的决定权更大更绝对,没有任何限制。"satisfactory"仍需要一个客观的合理标准。如果一个条款使用了"in its sole discretion",通常不太可能争议该决定的理由,除非出现恶意或者不合理的情况。而"satisfactory"更容易引发争议。在合同诠释上,"in its sole discretion"会被理解为一个非常宽泛的决定权,而"satisfactory"会被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综上,"in its sole discretion"表示主观决定权,而"satisfactory"仍有一定的客观标准,这是二者的核心区别。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避免合同纠纷。
[19] 举个例子来说明:假设有一份合同,通知条款规定所有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送,但在合同的其他部分,有一个地方提到某个事件发生后的通知需要 "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而另一个地方则没有明确规定通知方式。这就可能引起混淆,不清楚到底是需要书面通知还是电子邮件通知。这句话的主要含义是强调,在合同中关于通知的规定应该保持一致,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淆或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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