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惯例与一国法律不同,其适用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即便当事各方尽最大努力做到理解惯例、尊重实务,但信用证交易中仍然会发生争议和纠纷,这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信用证交易大多跨国跨境的性质所决定,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在专业水平、业务经验、操作习惯和管理制度上不尽相同,对惯例和实务的理解也存在一定偏差。从涉外法律从业者的思维和角度出发,本文重点论述国际惯例在法律实务中的运用和其逻辑。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简称 ICC)是为国际间商业提供服务的非政府间组织,是联合国咨询机构,1919年在美国发起,现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是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经济组织。国际商会发展至今已拥有来自130多个国家的成员公司和协会,其所制定用以规范国际商业合作的准则,如《托收统一规则》(URC52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20)等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贸易中,并成为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自国际商会于1933年第一次制定以来,已成为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和金融业务各方普遍接受的规则(RULES),现有版本是2007年修订(第6次修订)的UCP600版本。
UCP600第1条规定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1 但UCP毕竟不是法律,只是国际商会制订的行业准则,准确来说正如其名是国际惯例,并不当然适用于信用证。所以,如果信用证要适用UCP600,则一定要在信用证文本中明确表明适用UCP,也即该条原文表述的“when the text of the credit expressly indicates that it is subject to these rules.“并且,如果信用证一旦表明适用UCP,比如在信用证第40栏注明Applicable Rules – UCP LATEST VERSION,则各方就有遵守UCP的义务。
然而,UCP600在其第1条的适用范围上的最后一句的表述是“……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cluded by the credit.”也就说,信用证也可以对UCP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排除。这一规定含有两方面的意思:当信用证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时,完全按照UCP600执行;当信用证有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这部分依照该规定执行。强调了信用证规定优先于UCP的规定。比如:
Article 14(k) not applicable.
即排除了UCP第14条k款:“在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此信用证条款意思明确,即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和发货人必须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总之,按照R340,只有在信用证没有相反规定时,UCP600规则才全部适用。为强调这一点,有些按照UCP600开立的信用证还加列了下列语句:
Should any terms or conditions stipulated in this credit be contradictory to or inconsistent with that of UCP600, the relative UCP600 provision(s) is/are deemed expressly modified and/or excluded. 2
如果本信用证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与UCP600的条款或条件相矛盾或不一致,则UCP600的相关条款或条件将被视为明确修改和/或排除。
但是,也并非信用证可以任意修改和/或排除UCP600中任何规定,比如:
UCP第10条a款:“除第38条另有规定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对该款的排除意味着开证行可以在任何时候单方面地撤销信用证,在此情形下,除开证行以外,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下的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信用证的保证功能形同虚设,本质上是对信用证基本性质的否定,同样不符合UCP第2条中关于信用证的定义,也属于不良的银行做法。
另外一个问题是,如果在信用证中没有规定适用UCP600的情况下,信用证将会适用什么规则?按UCP600在世界上的影响力来看,依然还是有很大的可能在管辖地法律的规定下自动适用UCP600,或者法院仍会主要参考UCP600的规定进行裁决。具体到我们国家,依据《民法典》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里的 “习惯”就包含了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国际习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 ISBP 745)2013年修订版,是国际商会继UCP500之后为信用证业务编纂的最新国际惯例,该银行实务作已成为银行从业人员从事国际单证业务必备的工具书。ISBP745包括引言及200个条文,它不仅规定了信用证单据制作和审核所应该遵循的一般原则,而且对目前跟单信用证的常见条款和单据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由于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和各国对UCP500的理解的不统一,信用证在第一次交单时被认为存在不符点而遭到拒付的比例越来越高,不仅引发大量争议,也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有鉴于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于2000年5月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组对世界主要国家审单惯例加以统一编纂和解释。专门工作组以美国国际金融服务协会制订的惯例为基础,收集了世界上有代表性的50多个国家的银行审单标准、结合国际商会汇编出版的近300份意见并邀请了13个国家的贸易融资业务专家和法律专家于2002年4月份完成了ISBP的初稿并向全世界的银行征询意见。2003年1月,ISBP作为国际商会第645号出版物正式出版。3
UCP600第14条d款所指的“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即主要指上述标准银行实务 4,ISBP745其大部分内容是UCP600没有直接规定的补充、细化和解释,而非对UCP600的修订,正如ISBP引言所说:“本出版物应结合UCP600进行解读,不应孤立使用;本出版物所描述的实务强调了在信用证没有明确修改或排除UCP600适用条款的范围内,UCP600各项条款应如何解释和应用。”UCP600在引言中也写道:“This publication (ISBP,ICC Publication 645) has evolved into a necessary companion to the UCP for determining compliance of documents with the terms of letters of credit.“也就是说,ISBP是UCP600的必要配套文件。简言之,适用UCP600,也即适用ISBP。
进一步地讲,UCP作为关于信用证的总惯例,具有相对的宏观概括性,并不能解决实务操作中的全部具体问题,所以,ICC日常以Guidance、Opinions、DOCDEX Decisions、Case Studies等形式对各国所反映的案例或质疑加以处理。这样,既解决了相关纠纷,又对UCP条款进行了必要的澄清或解释,甚至在对UCP的解释与运用中制定了极有价值的新标准。但是,这些澄清、解释及标准长期以个案的形式分散在各个出版物中,不仅不便于实务操作中的借鉴与使用,同时对它们的地位、作用及与UCP的关系也缺少明确的定位。因此,ICC针对UCP所确立的规则,结合相关出版物中的意见、决定,制定了ISBP。由此可见,ISBP并非独立于UCP的文件,而是UCP的附属文件,成为了UCP的一部分。ISBP是UCP的操作规程,是信用证实务中对UCP600相关规定的理解与应用。所以,ISBP745开门见山地指出,本出版物须结合UCP600进行解读,而不是孤立地加以理解。5
虽然ISBP并未修改UCP,但它明确并详细解释了如何在日常实务操作中运用UCP规则,不仅给银行与进出口企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使得信用证项下的拒付大幅度下降,更重要的是对于单证审核起到了导向作用,有助于防止将表面相符原则变为镜像标准,以免信用证这一付款工具变为拒付工具,它填补了惯例所代表的一般原则与信用证实际使用者日常工作之间的鸿沟。6
进一步,ISBP是否也可以成为拒付依据?单证、单单是否相符,可以援引ISBP加以印证,而拒付与反拒付则要援引UCP600的条款或遵守UCP600的规定,因为ICC始终坚持这样的观点,即ISBP是对UCP条款如何运用的解释而不是独立的UCP文件。UCP确立信用证独立抽象性这样基本原则之外,同样包括众多具体标准;而ISBP则在通过制定具体标准体现UCP原则的同时,丰富甚至确立了UCP的基本原则。所以,在一定的程度上二者是一个混合体,并无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的区别,很难截然分开。那么,如果拒付的原因恰好与ISBP的段落对应,或能够由ISBP的精神加以解释,这种情形便可以援引ISBP。不但如此,甚至还可以援引Guidance Paper、Opinions向另一方进行解释以支持运用UCP的观点。因此,实务中如果不得不依据ISBP标准确定单据是否相符,甚至依据ISBP标准拒付,不应导致拒付无效。7
UCP600和ISBP745是ICC的正式出版物,而ICC不时公布的指导(Guidance)则大都未正式出版,其主要是对规则(Rules)进行解读或补充。比如商会一般会在Guidance paper(指导性文件)正文前面加一段话,说明该指导文件并非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官方出版物,而是银行委员会发布的与其规则适用相关的文件,这是银行委员会在认为必要时,对其规则进行正确解释和适用予以澄清的传统做法。其目的仅在于分享专家在贸易融资交易管理方面的实用观点和指引。国际商会近十年来发布了多份指导性文件,包括有关贸易金融工具中制裁条款的使用问题、汇票的使用问题以及与新冠疫情相关的多份文件等。虽然这些文件的性质都是“指导”,但其内容无疑反映了业界最广泛的共识以及国际商会专家们的最权威观点。
在国际商会2021年3月发布的一批官方意见中,就有会员提出涉及相关文件的约束力问题。咨询者在TA909rev中就国际商会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关于正确理解UCP600第35条第一段的解释性》提出了若干疑虑,询问其是否该Guidance paper是否属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咨询者的疑问是该文件是否具有如同UCP、ISBP等一样的普遍约束力。而国际商会在意见的分析和结论中强调,该文件是对UCP600第35条的“正确解读”而非“修订”,文件内容构成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国际商会的指导性文件有些也是可以构成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即与ISBP具有同等的效力,但具体要看国际商会在该份文件中的表述。8
而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官方意见(Opinions),则是其针对国际商会所制定的相关规则如何适用于某些特定情况所做出的官方解释或意见。其中的大多数意见,皆是对上述规则及标准银行实务所提出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数十年以来,这些意见不仅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有效的实务操作指引,也在国际结算相关司法领域被广泛援引。
另外,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还不时发布有关该领域的建议(Recommendations)、决定(DOCDEX Decisions)、Case study(案例学习)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或资料。2021年最发布的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中也明确规定,国际商会的官方解释或意见和仲裁裁决构成对ISDGP的补充。除此之外,其他国际商会文件的效力则更多取决于文件本身的措辞与内容。例如,国际商会曾在2010年4月发布过《关于装船批注要求的建议》,旨在厘清在当时存在较多争议的提单装船批注问题。文件的标题本身就表示了这是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建议(Recommendations)”,即不具有约束力。不过,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后基本被吸收到了2013年修订出版的ISBP745中,也构成了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从以上解读过程我们可以看出,除了ISBP这份正式出版物在文件名标明是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外,所谓“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不仅指UCP、ISBP等国际惯例,也可包含Guidance paper、Opinions,甚至DOCDEX decisions等国际商会的文件,因为这些意见或文件目的仅在于描述UCP600或信用证规定的实务,并无法改变本已存在的实务,更无法创造本不存在的实务。随着国际环境和形势的变化,信用证实务也不断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中,上述意见和文件只是在反映实务的变化和发展,换句话说他它们只是描述了当前最常见那些实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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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600 ("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hen the text of the credit expressly indicates that it is subject to these rules. They are binding on all parties thereto 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cluded by the credit.
2.《UCP600解读与例证》第5页,阎之大著,中国商务出版社
3.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wiki/ISBP
4. Data in a document, when read in context with the credit, the document itself and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need not be identical to, but must not conflict with, data in that document, any other stipulated document or the credit. 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
5. ISBP与UCP的关系》,来源于《金融与贸易》,招商银行资深国际业务专家阎之大
6. 《ISBP与UCP的关系》,来源于《金融与贸易》,招商银行资深国际业务专家阎之大
7. 《ISBP与UCP的关系》,来源于《金融与贸易》,招商银行资深国际业务专家阎之大
8. 《国际商会官方文件的约束效力与遵循原则》,《中国外汇》2021年第18期 作者:胡捷 编辑:韩英彤 交通银行国际结算中心
9. 《国际商会意见中“中国元素”给出的启示》,《中国外汇》2019年第18期 作者:胡捷 编辑:韩英彤 交通银行国际结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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