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以2022年初美国为主导的北约成员国制裁俄罗斯为例,综合采取了对顿涅茨克(DNR)和卢甘斯克(LNR)两个地区的全面制裁,运用SDN、CAPTA LList、NS-MBS、剔除SWIFT等多种精准工具制裁,以及投融资制裁和进、出口禁令贸易制裁,对俄罗斯联邦进行了全面而精准的打击,旨在拖垮俄罗斯的经济,进而影响普京政权的执政地位。其中,进、出口禁令则是本文阐述的国际贸易制裁手段,具体可参阅以下示意图中红色虚线部分:
2022年美国对俄罗斯的最新制裁
二、国际制裁的概况
国际制裁一般包括外交制裁、经济制裁和军事制裁等。
外交制裁,通常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外交领域采取主动行动,对另外一个国家予以惩处,以维护本国的尊严,或者公开表示本国政府的愤怒与不满。外交制裁是一种国家行为,仅限于外交领域,其做法须是和平、非暴力、约定俗成的,通常在外交交涉失败后采用这种方式。比较常见的方式有召回大使、断绝外交关系等。
经济制裁是指采用断绝外交关系以外的非武力强制性措施。一般认为,财政、金融、贸易、海运、航空,甚至军火贸易等领域的制裁均属于经济制裁。常见的方式有贸易禁运、中断经济合作、切断经济或技术援助等。国际贸易制裁属于经济制裁的一种。
军事制裁常见的方式包括军事封锁、武力打击、摧毁设施等。
外交制裁和经济制裁均属非武力制裁。联合国对伊拉克、前南斯拉夫、利比亚、海地、利比里亚、卢旺达、索马里、安哥拉反政府武装(安盟部队)、塞拉利昂、阿富汗及埃塞俄比亚等国进行了强制性制裁。
国际法上的制裁还分单边的和集体的两种。
单边制裁是由个别国家,主要是受害国,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施加有形的或无形的压力,迫使它停止其不法行为,或为其不法行为承担后果。单独制裁在很大程度上和国际争端的强制解决的方法是一致的,如报复、报仇、平时封锁,以及自卫(包括集体自卫)等自助行为。单独制裁可以是在道义、政治和舆论方面,如对不法行为进行揭露、谴责;可以是在外交方面,如断绝外交关系;可以是在经济方面,如对不法行为国实行禁运、抵货;也可以是在军事方面,如进行武力自卫反击。
集体制裁是国际社会对违反国际法行为的有组织的强制行动。集体制裁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形成的制度。依照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6条,国际联盟会员国如果不顾盟约第12条、第13条或第15条的规定而从事战争,应视为对联盟所有其他会员国的战争行为并应予以制裁。其他会员国应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上或财政上的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的一切交往,并阻止其他国家人民与该国人民间的上述交往。如果这些措施未能迫使违反盟约的国家放弃其违反盟约行为,国联行政院应向会员国建议派遣和组织军队以维护盟约。遇有此种情形,经出席行政院所有会员国(违反盟约的国家除外)的投票表决,可将违反盟约的会员开除出盟。
三、国际贸易制裁的产生及其发展
国际贸易制裁现象从其产生至今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最初是伴随战争而出现的,但是进入本世纪后,通过贸易限制、封锁或者禁运才逐渐脱离战争独立存在。早在公元前432年,古希腊政治家伯利克里就颁布了《麦加拉法令》,禁止麦加拉人的商品进入雅典市场。
古希腊著名“反战”喜剧作家雅典平民阿里斯托芬在其作品《阿卡奈人》(yin'yu)中认为,《墨伽拉禁令》是点燃雅典人和斯巴达人之间伯罗奔尼撒战火的一个主要原因,其在该作品中明确地表达了战争只能使上层人物得到好处,对人民却百弊而无一利。在近代史上值得一提的例子,就是1793-1815年欧洲大陆和英伦三岛之间的那场规模空前的封锁与反封锁战,拿破仑禁止欧洲大陆的谷物运往大不列颠,却同时也使欧洲大陆的谷物价格暴跌,农场主们损失惨重。
在现代史上开创制裁先河的是国际联盟。国际联盟及其以后的联合国都把制裁作为追求集体安全目标的工具。当1935年意大利入侵阿比西尼亚(今埃塞俄比亚)之后,国际联盟对其进行了战略物资禁运和进口抵制,然而却未能阻止意大利侵占阿比西尼亚。但是,1990年当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后,联合国安理会迅即行动,仅在 4天之后便通过了对伊进行制裁的决议,实行除人道和医疗目的外的严格封锁。这是迄今为止最为严厉的国际制裁,给了伊拉克经济以毁灭性打击,使国民生产总值 在5个月内下降了50%。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各国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通过贸易限制、封锁或者禁令进行制裁的应用也更为频繁。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至今,在全世界已发生的制裁当中,美国日益成为一个越来越多地使用贸易制裁的国家。
四、国际贸易制裁产生的原因
国际贸易制裁产生的原因有多种,纵观制裁产生及其发展的过程,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意识形态领域的冲突。自1947年冷战开始到1990年冷战结束,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大阵营间的制裁、封锁、禁运一天也未停止过,最常发生的领域是贸易制裁。巴黎统筹委员会便是这种情形下制裁的产物,它统一协调西方国家对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战略物资出口禁运,其主要目的是削弱社会主义国家的战略地位,保持西方国家的战略优势。
第二,当一国的政策直接威胁到另一国或其盟国的财富及安全时,受威胁国通常会制定制裁措施。最明显的例子,就是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后,联合国安理会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坚持下,通过了对伊拉克进行全面制裁的决议。海湾地区是世界上石油储量最丰富的地区。伊拉克的石油储藏占世界已探明储量的10%,科威特占9.5%,沙特阿拉伯占25%。伊拉克一旦吞并科威特,不仅可掌握近20%的石油,并且严重威胁着远在几百英里以外的沙特油田。世界上近半数的石油将要落入敌视西方的伊拉克手中,严重损害了西方国家的利益,这是它们所不能接受的。所以,仅在伊入侵科4天之后,联合国安理会便通过了对其进行全面制裁的决议,迫使其从科撤军并全面遵守安理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当一国的政策违反了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时也有可能遭到贸易制裁的惩罚。例如80年代世界各国群起制裁南非,是因为南非白人政府颁布种族歧视政策,这有悖于各国推崇的种族平等的价值观,激起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反对。
第四,贸易制裁当前愈益成为处理各国间贸易纠纷和摩擦的重要手段。这种趋势已经成为贸易制裁应用的一个新特点。近几十年来,美国与其西方盟友间各种制裁政策和制裁威胁频频出台。如美国与欧共体在乌拉圭回合协议达成之前,围绕公共工程投标、农产品和飞机补贴与钢铁贸易等问题不断以贸易制裁向对方施加压力。在市场准入和开放日本汽车零部件市场问题上,美国也曾屡屡向日本挥舞制裁大棒。然而,这个领域贸易制裁的范围是有选择:的,其预期目标都比较小,一般以在某一具体贸易制裁谈判中达成协议为止。
第五,贸易制裁属于政府的决策行为,而政府做出一项决策是为了获得最大限度的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讲,适时采取制裁可以表明政府的立场。
一方面用它来安抚国内舆论,迎合民意。例如,1935年意大利入侵阿比西尼亚时,正值英国大选。为了争取选票,英国政府表示坚决支持国联对意大利进行制裁。然而,大选结束后,英国只对意大利进行了有限的制裁。内阁秘书莫里·汉克(Maurie Hankey)爵士在日记中写道政府已赢得了大选,不必再为争取帚户翼的选票而费神了,它(政府)可以自由行事了"。一语道破了天机。另一方面,还可以顺应国际潮流,广交朋友,寻求更广泛的国际支持。西方国家反对南非的种族歧视政策,对其进行制裁,会"极大地改善西方与第三世界尤其是黑非洲的关系",并且"可以阻止它们进一步投向共产主义的怀抱"。
第六,贸易制裁可以起到替代政策的作用。在有些情况下,军事手段代价太高或不太现实,贸易制裁手段就提供了一条中间道路。例如,1973年阿拉伯产油国对美国等西方国家进行石油制裁。阿拉伯国家因美国支持以色列极为不满,但由于力量过于悬殊,使它们不可能对美采取军事手段,因此,它们就利用了石油武器,并取得了显著效果。
五、国际贸易制裁所带来的影响
国际贸易制裁作为一种政策工具,虽然运用范围甚广,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局限性。
第一,贸易制裁是一柄双刃剑。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两国根据比较优势的原则进行分工和交换,双方均获利。在出口禁运情况下,被制裁方不得不以较高价格向其他供给方购买被制裁商品,其消费者剩余遭受损失,同时制裁方也失去了一个销售市场,其生产者剩余受到损失。同样道理,在进口抵制下,被制裁方只能以较低价格在其他市场出售商品,而制裁方的消费者也不得不忍受较高的价格。
第二,在贸易禁运中,唯独第三方坐收渔利。在利益机制驱动下,第三方与被制裁方进行贸易的热情很高,这恰恰减弱了贸易禁运的效果。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这是第三国不可多得的绝好商业机会,但给制裁实施带来了消极影响。如果制裁包括了世界上被制裁国绝大部分贸易伙伴或潜在伙伴,则被制裁国难于逃避损失。否则,只有个别国家参加的制裁的经济效果势必弱得多。
另一方面,从一国失去的供给可以从第三方轻易得到;在一国失去的市场也可以容易地从第三方得到补偿。即使参与制定和出台制裁的国家比较多,能否保证各项制裁措施被严格和始终落实也是个疑问。毕竟受各国资源限制、经济利益的驱使或出于政治目的,一些国家不得不暗中与被制裁方进行贸易往来,除非制裁国能监视并有效地阻止这些"非法"贸易,否则很容易就削弱了制裁的作用。例如,对缺乏海上和空中力量的小国或完全由被制裁国包围的国家进行贸易制裁,制裁往往能得到严格执行。反之则不然。
第三,贸易禁运的经济效果取决于贸易规模和供求弹性。两国的贸易额越大,贸易关系科密切,制裁导致的损失就越大。从这次美国联合北约成员国及部分亚洲国家对俄罗斯进行全面制裁和禁运等出现的局面来看,欧洲各国因对俄罗斯天然气等资源的依赖导致各怀鬼胎,并被俄罗斯的反制政策和措施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很多,并引起制裁国国内经济的动荡。
第四,被制裁国的经济规模和发展水平也会影响制裁的经济效果。一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越大就越能承受制裁导致的损失,也比较容易地通过经济调整来弥补损失。相反,小国抵制制裁的能力比较脆弱。如1988 年印度因一项贸易纠纷对尼泊尔进行贸易制裁时,使其立刻陷入严重的危机。同时,被制裁国的发展水平也会影响制裁效果,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更易遭受损失,通过分析可以得知:
1、发展中国家出口多以农矿初级产品为主,供给弹性很小;2、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外汇短缺,从别国取得替代商品的能力有限;3、制约国民经济顺利运行的能源、交通、通讯等“瓶颈”因素的存在和薄弱的工业基础,以及落后的科技水平,使得发展中国家在重新配置资源、调整经济结构、生产替代产品等方面的回旋余地很小;4、发展中国家对贸易禁运进行经济报复的能力有限。
六、国际贸易制裁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问题
集体制裁在国际法有其理论依据,比如联合国安理会的制裁决议通常是可以得到会员国的尊重并履行,而单边制裁是否符合国际法准则存在的较大的理论分歧。
贸易制裁实质是通过一种或多种惩罚性手段造成被制裁对象遭受损失或削弱其对抗能力以迫使其改变行为,接受制裁国政治意愿或条件的政策性工具。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是建立互相尊重、相互礼让、和平相处的大原则框架下处理各种争端。联合国友好关系委员会1965 年通过的《不干涉宣言》和1970 年的《关于国家间友好关系和合作之国际法的原则宜言》都明确表示,任何国家都不得对别国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强制措施以损害别国主权或获取任何形式的利益。除此之外,1974 年联合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又重申了上述原则。这三个文件己逐渐被国际社会接受。
另外,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最惠国待遇是一条基本原则,歧视性的贸易限制自然在禁止之列。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的诸多规则、协定和普遍公认的原则限制甚至禁止使用贸易制裁手段,这些对单边贸易制裁的合法性构成了极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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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及注释:
1、国际制裁 - 百度百科(baike.baidu.com)
2、贸易制裁 - MBA智库百科 (mbali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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