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6月12日宣布,将于7月4日起对我国进口电动汽车开始征收临时性关税。本次关税增加的生效时间,有今年7月4日以及10月两个节点。具体而言,此次加征的反补贴关税在程序上属于临时性关税,而非永久性正式关税。临时性关税将在7月4日生效,而临时性关税转化为永久性关税则需要等到10月。
其中,被欧盟重点关注调查的我国车企比亚迪、吉利和上汽集团,将分别面临17.4%、20%和38.1%的关税。对于其他未被抽样但配合调查的企业,税率统一为21%;不配合调查的企业,加征税率为38.1%。
我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回应称,欧方罔顾事实和世贸组织规则,无视我方多次强烈反对,不顾多个欧盟成员国政府、产业界的呼吁和劝阻,一意孤行,我方对此高度关切、强烈不满,我国产业界对此深感失望、坚决反对。
根据以往欧盟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惯例以及去年新实施的《关于外国补贴扭曲欧盟内部市场条例》(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foreign subsidies distorting the internal market [1],以下简称《外国补贴条例》),反补贴调查需在13个月内结束,临时性的反倾销关税措施将在调查开启后9个月内实施,最终的贸易措施则将在临时性措施实施之后的4个月内或开启调查后的13个月内确定。
自从去年9月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在年度盟情咨文演讲中首次提出开启针对我国进口电动汽车的反补贴调查之后,欧盟于去年10月才正式开启调查。7月4日所对应的期限即9个月的时间窗口,而推出正式关税的前提则是在形式上完结反补贴调查。
但是,正式关税还需要欧盟委员会与27个成员国进行统一协商。由于欧盟内部经常出现意见分歧,不排除这一协商过程将持续数月之久的可能性。
目前,德国、瑞典和匈牙利已经明确表示或暗示不会投下赞成票。
根据欧盟的章程,若要推翻欧盟委员会的决议,需要涵盖65%欧盟人口的至少15个成员国投下反对票。因此,就目前来看,仅依靠德国、瑞典和匈牙利的反对,在欧洲内部还难以推翻决议。
面对欧盟对我国电动车产业启动反补贴调查的决定以及加征临时关税的措施,理解WTO反补贴措施的相关规则和法律框架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规范全球补贴和反补贴行为的核心国际条约,WTO的《反补贴协定》对此次事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因此,有必要首先系统阐述该协定的主要内容,并对欧盟启动调查程序的合规性、我方政策的合理性、反补贴关税的影响以及中欧经贸大局等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剖析和评论。
一. 国际贸易法及WTO规则框架
从国际贸易法的角度来看,一国政府对本国产业进行补贴,原则上是可以的,但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限制。主要考虑因素包括:
补贴类型:根据WTO的《反补贴协定》,禁止使用与出口绩效挂钩或要求使用本国货物的补贴,因为这种补贴被视为对贸易有扭曲和不利影响。而对研发、环保等无歧视性的补贴则相对许可。
补贴程度:即使是允许的补贴类型,如果补贴金额过高,造成产能过剩、扭曲市场等后果,也可能被视为违规,需要缩减或取消补贴。
对其他成员的影响:如果一国的补贴措施对其他WTO成员的同类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其他成员可以根据规定采取反补贴措施。
例外与豁免:发展中国家在补贴方面可以获得更大的灵活性。在特殊情况下,成员也可以寻求豁免。
也就是说,一国政府为维护自身国家利益或产业发展而实施适度、合理的补贴政策是可以的,但需要符合WTO规则,避免过度扭曲市场和损害其他成员利益。这是在鼓励公平竞争和保护国家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一)WTO反补贴措施协定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条款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SCM Agreement,以下简称《反补贴协定》)[2],是规范各成员方在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措施方面权利和义务的核心国际条约。它明确了补贴的定义、适用反补贴措施的前提条件和具体程序等关键内容,对维护公平贸易和限制滥用补贴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1. 补贴的定义
根据《反补贴协定》第1.1条的规定,补贴的定义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a)(1) 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作出以下行为:
(i) 直接资金转移(如拨款、贷款、注资)或潜在直接资金转移或负债转移(如贷款担保);
(ii) 豁免或未征收本应收取的政府收入(如税收优惠);
(iii) 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直接向其购买货物;
(iv) 政府向一个资金机构支付费用,或委托或指示私人实体执行(i)-(iii)所列的职能,而且其做法实际上与政府的一般做法并无区别。
(a)(2) 以任何形式对收入或价格给予支持,就如GATT1994第16条项下的做法 [3]。
(b) 从而给予了利益。
总的来说,只要是政府作出的上述(a)项所列行为,并从而给予利益,就构成了"补贴"。这既包括直接的资金转移,也包括收入或价格支持、税收优惠等间接形式的支持。
2. 适用反补贴措施的前提条件
(1)存在补贴(第1条界定了"补贴"的含义)
(2)补贴具有特殊性(第2条规定了判断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的原则)
(3)补贴造成了对其他成员利益的不利影响,即:(第5条)
a) 对另一成员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b) 对另一成员在GATT 1994项下直接或间接利益的削减或减损;
c) 对另一成员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4) 进行了适当的调查程序(第11条及以下条款规定了反补贴调查的启动、证据要求、初裁和终裁等程序要求)
(5) 依据调查结果作出补贴和损害的正面终裁(第19.1条)
因此,存在补贴、补贴具有专向性、造成不利影响,并经过适当调查程序作出正面裁定,是适用反补贴措施的前提条件。
3. 反补贴调查的程序要求
(1)启动调查(第11条)
须根据本国产业的书面申请启动
申请须包含补贴、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
调查机构须审查申请的充分性
须有足够的国内产业支持才能启动
(2)证据要求(第12条)
充分的通知和答辩的机会
提供非公开信息的概要
现场核查的权利
如拒绝提供信息,可根据现有事实作出判定
(3)同行部门磋商(第13条)
在启动前须通知被调查对象并寻求磋商
(4)初裁及临时措施(第17条)
须有补贴和损害的初步正面裁定
临时措施通常在启动后60天内施加,期限不超过4个月
(5)承诺(第18条)
出口商可承诺修订价格或政府撤回补贴
(6)终裁及征税 (第19条)
须有补贴、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最终正面裁定
税率不超过补贴金额
(7)公开和司法审查(第22条和第23条)
各关键步骤须公开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理由
直接利害关系方有获得司法审查的权利
也就是说,确保调查过程中充分的透明度、利害关系方的参与和保障其防御权利是该协定的一个重要目标。。
(二)欧盟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是否符合WTO规则要求
根据WTO《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1条的规定,启动反补贴调查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反补贴调查的启动应有书面申请作为依据,并由国内同行业提出。
就本次案件而言, 欧盟此次对我国电动车出口商发起反补贴调查是依职权主动发起的,[4] 这在欧盟贸易救济实践中比较罕见,并且还需关注的是,此前是否已有充分证据表明该行业确实遭受实质性损害。
2. 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书中提供足够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补贴、实质性损害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公开报道,欧盟主要质疑我国政府对电动车行业提供了差别政策和财政补贴,扭曲了公平竞争环境。欧盟委员会声称,去年对我国电动汽车进行的反补贴调查发现,我国电动汽车价值链“受益于不公平的补贴”,大量相关产品以“人为压低的价格”涌入欧盟,对欧盟的电动汽车产业构成了“显而易见且迫在眉睫的损害威胁”。欧盟官方还声明称,调查“将遵循严格的法律步骤,符合欧盟与世贸组织规则”,让我国政府和相关企业提出抗辩与证据。不过欧盟截至目前尚未完全公布相关证据材料,还难以判断其初步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所谓的因果关系,即政府补贴与对欧盟相关产业的破坏之间的关系。因果关系不像补贴幅度那样可以量化,所以在认定方面,欧盟有着很高的自由裁量权。
3. 在决定是否启动调查之前,应对申请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并通知政府答辩。
据报道,欧盟在正式发起调查前确实进行了数月的评估,也已征求我国政府的意见。不过我方对此持有异议,认为这一调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是否符合"回应被调查方答辩"的规则环节也存在一定争议。
4. 申请获得足够支持度,即申请人至少代表国内产品总产量的25%。
根据欧盟的公告,本次反补贴调查获得了绝大多数国内电动车企业的申请和支持。在这一方面我们还需进一步观察其是否符合WTO《反补贴协定》的门槛要求。
因此,欧方在本次调查中是否完全遵循了WTO《反补贴协定》要求客观公正等基本原则,我国政府和企业可以在后续上诉程序中进一步阐述,从而捍卫自身权益。作为第三方法律专业人士,我们也应当对此保持审慎和客观的法律分析态度。
(三)欧盟认定我国存在补贴和国内产业受损的证据是否充分
1. 我国是否存在补贴的证据
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欧盟主要依据如下几方面证据认定我国存在对电动车产业的补贴: [5]
我国政府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实施了一系列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购置补贴、电池补贴、车船税减免等。
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还为电动车企业提供廉价用地、融资贷款等优惠。
针对电池、电机等电动车关键零部件,我国也推出多项扶持计划。
不过,我方则反驳认为这些政策属于政府为应对气候变化、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而制定的一般性产业政策,其根本目的并非针对企业实施补贴。
因此,欧方是否能够有力证明我国这些支持政策确实违背WTO规则,将是关键。单凭这些初步证据恐怕难以完全支撑其指控。
2. 欧盟产业受损的证据分析
在产业受损方面,欧盟主要提供了以下所谓的证据:
2022年我国企业在欧盟电动车市场的份额持续大幅增长。欧盟官方声明称,我国制车辆占欧洲电动车市场8%,到2025年更可能增至15%。
我国进口产品的价格显著低于欧盟同类产品平均价格。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此前警告说,全球市场正充斥着便宜的我国电动汽车,它们的价格被巨额国家补贴人为压低。[6]
销量下降。欧盟自2023年6月起,汽车销售已有回落趋势。[7]
这场调查分两条线展开,一条是对三家我国电动车企业所获补贴情况的调查,另一条是对欧盟生产商和行业所受影响的调查。欧盟在决议中称,我国电动汽车已经对欧盟产业构成了“显而易见且迫在眉睫的威胁”。但截至目前,欧盟并未公布得出这一结论的确切依据,其对欧盟生产商和产业的调查以及损害评估的详情也未予披露,同样,也未公布其评估损害所依据的数据和数据来源是否完整反映欧盟产业的状况。
不过,我方则认为,电动车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期,价格下降和市场份额变化都属正常竞争现象。欧企财务状况受多重因素影响,难以简单归咎于我国产品进口。
就目前来看,欧盟在证明补贴存在和损害事实方面,目前提供的证据都还存在一些疏漏和不足之处,尚未构成足够确凿和直接的证据链。不过,欧盟也有可能在后续调查中补充新的证据材料。
从法律分析角度来看,要判定补贴和损害情况是否属实并不容易,需要对海量复杂证据材料进行精细分析和论证。作为客观第三方,我们需要持谨慎态度,等待欧盟的正式调查结论和双方后续举证、申诉环节的进一步进展,再做出评判。这将是一个长期的法律博弈过程。
二. 欧盟对我国电动车反补贴调查的程序合规性
(一)欧盟进行反补贴调查对象的范围和方法是否合理公正
在评析欧盟针对我国电动汽车产业进行的反补贴调查范围和调查方法是否合理公正时,我们需要从WTO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相关规定出发,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加以审视分析:
1、 反补贴调查的范围
2023年9月13日,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宣布对我国电动汽车补贴展开调查。10月4日,发布通知启动调查。10月25日,通过抽样方式确定比亚迪、上汽集团和吉利汽车三家我国车企为首批调查对象。有消息称,近日欧盟委员会将派三名专家访华,实地走访这些调查对象企业,进一步了解情况。
欧盟会选择出口量最大的几家企业强制应诉,数量一般控制在2至5家。调查产品聚焦于含司机九座位以下的电池驱动汽车(Battery Electric Vehicle,BEV)。
调查期限覆盖范围横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调查问卷内容包括产量、产能、出口的电动汽车数量、金额及零部件供应商等详细资料。
被调查的补贴包括:直接从政府得到的补贴、税收返还,建厂时通水通电费用的减免,贷款时获得的利息优惠,购买土地时得到的折价,原材料、能源采购时的折价等。
2、 反补贴调查的方法
根据公开信息,欧盟在这次反补贴调查中主要采取了以下调查方法:
(1)向我国政府、企业发放调查问卷,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2)向欧洲电动车同行业企业和行业协会收集反映意见和相关信息材料。
(3)聘请外部审计师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审计。
(4)进行实地考察调查。
(5)进行公开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的陈述和意见。
从形式上看,欧盟采取的这些调查方法基本符合WTO规则,囊括了文件审查、实地考察、听证等常规方式。
但在具体操作层面,我方曾多次对欧方调查方法和过程的公正性提出质疑,例如欧方对我方企业提供的信息视而不见,以及缺乏实地考察等。欧盟方面目前尚未对此作出有力回应。
欧盟在反补贴调查范围方面存在一定合理性缺陷,在具体调查方法方面则需结合后续调查结果并听取双方诉求,才能作出是否符合WTO规则的最终评判。毕竟调查的合理性不仅取决于形式要件,更需要关注实质内容和操作细节。
(二)欧盟方面在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等环节是否存在程序瑕疵
在判断欧盟方面在这次反补贴调查中,是否在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等程序环节存在瑕疵时,我们需要重点审视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相关方范围的确定
根据WTO《反补贴措施协定》第6.11条的规定,在反补贴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应给予所有利益相关方以陈述意见的机会。利益相关方的范围除了包括申请人、被调查企业和政府外,还应包括进口商、经销商、消费者等。
在这次案件中,欧盟是否充分听取了下游企业、消费者等其他利益攸关方的意见,以全面评估征税影响,尚无法确认。如果仅局限于与申请人及我方沟通,则可能缺乏全面性。
2、意见征求程序的合规性
调查机关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公布反补贴调查程序,并给予利益相关方陈述意见的机会。同时,应客观公正对待各方意见,不得对任何一方予以有利或不利。
目前,尚未见到我方对此提出严重异议。不过仍需关注欧盟在信息公开、听证会安排、意见采纳等方面是否确实做到了程序公平和透明。
3、保护商业敏感信息
在听取意见的过程中,调查机关应当按规定对利益相关方提交的商业敏感信息给予保密,避免泄露商业秘密,否则将构成程序违规。
由于目前缺乏足够的公开信息来源,很难评判欧盟在这方面的操作是否符合要求。如果企业反映存在未经允许泄露敏感信息的情况,则将加大程序违规的嫌疑。
4、最终公告合规性
WTO规则要求,调查机关在作出反补贴终裁后,必须以公开形式公布阐明调查结论的详细理由。
欧盟最终公告发布后,我们还需审视其中是否全面引用并解释了各方面意见,是否充分回应质疑和反映不同立场,有无遗漏或选择性的情况。
欧盟在这次调查中,程序公正性和利益相关方意见征求环节的规范操作,将是我方日后可能申诉和维权的一个潜在切入点。我们有必要对此保持高度关注,并耐心等待事实水落石出。
(三)分析欧盟最终作出加征反补贴税决定的法理依据是否充分
根据WTO《反补贴协定》的规定,欧盟作为调查方要对我国加征反补贴税,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并在终裁文件中提供充分法理依据:
1、存在可补贴的补贴行为
首先,欧盟需明确并有力证明我国政府在电动车产业确实存在WTO框架下认定的可补贴行为,比如专门性的财政资助或税收优惠等。
而我方则可以反驳,我国政府的支持属于可持续发展、引导产业等一般性政策,不构成针对特定企业或行业的补贴。况且,产业政策是中国经济实现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发达国家在发展初期阶段同样也实施了大量的产业政策。双方在补贴界定和认定标准上存在较大分歧。
2、补贴对欧盟电动车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其次,欧盟需通过确凿证据证明来自我国的补贴进口产品,对欧盟国内电动车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如市场份额下降、企业巨额亏损、大量裁员等。
不过我方可以反驳,欧洲电动车企业的经营困难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不能单纯归咎于我国产品进口。损害事实需要更有力的证明。
3、实质损害与补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重要的是,欧盟需通过调查阐明我国补贴导致欧盟产业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排除其他可能因素的影响,如市场需求变化等。
建立因果关系链条并排除其他因素,是反补贴调查的重中之重,也是最容易受到质疑的环节。我方可在此处切入,质疑欧方的因果关系分析是否严谨充分。
4、补救措施决定的合理性
即使前三个条件具备,欧盟在最后决定加征反补贴税时,其税率水平的确定和补救措施的选择,也需证明具有合理依据。
比如,是否充分考虑了欧联盟汽车产业的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反补贴税是否会影响整条产业链运行?替代方案是否会更好?等等都需要权衡。
5、决策过程的合规性
最后,欧盟作出反补贴决策的整个调查审理过程,也需符合WTO规则的程序性要求,如公开透明、公正公允、充分听取意见等,这也是我方可以提出质疑的地方。
欧盟最终加征我国电动车反补贴税的决定,需要在上述几个关键方面提供充分有力的事实依据和法理支撑,才能使其决定具备合规性和正当性。
我方作为被调查方,完全有权对欧方的证据和论证逐一提出质疑和反驳,在WTO或其他法律渠道为自身权益保驾护航。在此过程中,双方都将需要作出最大努力,以确保遵守国际规则,维护贸易自由化进程。
三. 我国政府支持政策与WTO规则的兼容性
(一)我国政府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支持政策体系
我国政府为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制定了系统的支持政策,主要包括财税优惠、基础设施建设、技术研发资助、采购应用等多个层面:
1、 财税优惠政策
对购置新能源车给予一定补贴,2022年12月31日以后已停止。
免征新能源车车辆购置税,直至2027年12月31日。
对个人购买新能源车,可抵扣部分车辆贷款利息支出。
对企业购置新能源车,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支出。
对电池、电机、电子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2、 基础设施建设
出台各类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
制定新能源车充电设施建设重点城市名单,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
支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进入便民服务区、公共停车场等领域。
加快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制度在重点城市推广。
3、 技术研发支持
部署"新能源汽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支持动力电池、驱动电机、车载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攻关。
对企业新能源汽车研发给予补助,最高可覆盖90%的研发费用。
在新型电池、自动驾驶等前沿方向设立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加强产学研用合作,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4、 采购应用政策
政府机关、公共机构车辆采购要加大新能源车比重。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车,给予相应优惠。
倡导新能源车在公共领域推广应用,如城市公交、物流等。
指导和扶持一批新能源车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综合来看,我国政府制定了全面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扶持政策,涵盖从需求端到供给端、从财税到基建再到科技创新的各个层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支持政策体系。
这些政策的出台目的,一方面是为推动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加快绿色出行转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培育和壮大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全球新兴产业中占据一定竞争优势。
不过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我国政府也应警惕存在一些可能被视为违规补贴操作的做法,在与国际规则接轨方面仍有很大改进空间。由于中央与地方目标不统一,一些地方政府未能严格遵守补贴及通报规则,存在禁止性补贴、补贴过多、盲目补贴、补贴项目漏报或不报的现象。地方政府为提高绩效盲目补贴、维护本地产业的竞争力而补贴僵尸企业、利用补贴规则漏洞不及时通报等行为,使中国在补贴通报的时效性和全面性上难免授人以柄。
(二)我方政策属于一般工业扶持还是针对性企业补贴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WTO的补贴定义由三个要素构成:1)政府采取财政支出或收入损失行为;2)经济主体因此获得利益;3)这种支出是专门针对企业或特定产业。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构成WTO框架下认定的可补贴行为。
针对我国新能源车产业政策,我们可以分以下几个层面进行剖析:
1、财税优惠政策
上述提到的新能源车购置补贴、车船税减免、贷款利息抵免等,在形式上确实构成了政府财政支出或收入减少。但这些优惠政策都是面向所有新能源车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
2、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大规模投入建设充电桩网络等基础设施,虽然会惠及新能源车企业,但其初衷是为城市绿色出行营造良好环境,并非针对企业。
3、技术研发支持
政府对企业新能源车研发支持、补贴,目的是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符合各国普遍做法。只要补贴对象不具有任意性和排他性,应不视为违规补贴。
4、采购应用政策
政府优先采购和推广新能源车的做法,属于政府绿色采购职责范畴,也是推广新技术、新产品的传统手段。
从整体上评价,我国在新能源车产业实施的上述政策,大多属于鼓励新兴产业发展、推动节能减排的宏观产业政策和扶持举措。这些政策更多体现的是政府在新能源转型、科技自主创新等重大发展战略方面的政策取向。
当然,不排除个别具体操作层面可能存在对某些企业的过度倾斜,导致事实上构成"专门针对特定企业"。但就整体而言,上述政策仍然不应被等同于违规的"企业补贴"。
我国政府也可在这方面进一步完善政策执行,提高透明度,杜绝可能被视为补贴的情况出现。毕竟,新能源产业发展仍处于初期,一些扶持性政策是大势所趋。关键在于操作层面如何与国际规则相衔接。
(三)我方政策在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等背景下的合理性
针对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政策支持,我们有必要从气候变化应对和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来探讨其合理性:
1、应对气候变化的现实需求
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是应对之策之一。传统燃油车排放是温室气体的重要来源,而发展电动车等新能源车则有利于减少碳排放。
作为负责任大国,我国单方面做出应对气候变化、推进节能减排的各项政策部署,如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不仅符合本国发展利益,也体现了对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责任与担当。
因此,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政策措施,不应被简单等同于对本国企业的违规补贴,而更多的是基于全人类共同利益作出的政策选择。
2、新能源与可持续发展战略高度契合
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主席曾多次强调"绿色发展"理念,呼吁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新能源汽车无疑属于绿色低碳发展、节约资源能源的新型产业方向。因此,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并非简单的产业政策,而是服务于国家可持续发展宏伟蓝图的重大战略部署。
当前全球消费者对绿色、低碳、环保产品的需求与日俱增,发展绿色新兴产业具有广阔市场前景。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大力扶持这一领域的发展,与世界潮流高度契合。
3、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合理诉求
能源科技是国家关键核心技术。此前,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严重依赖进口,导致产业受制于人。因此通过支持政策促进自主创新,提高核心技术自主可控能力,是我国的合理诉求。
实现技术自主可控,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降低对外依赖风险,也是世界各国追求科技创新所做出的普遍努力。
4、经济社会效益的整体考虑
新能源汽车不仅是科技和产业发展的需求,更有利于创造大量就业机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生态环境等,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力。
因此,我国政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背后,不只是考虑到某个行业或企业利益,更多是基于对整个社会经济效益的整体评估和权衡。这种从发展大局出发的系统思维,是各国政府制定产业政策的普遍做法。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具有气候变化应对、可持续发展、自主创新、经济社会协同等多重出发点。单纯从补贴的角度评判,很难全面理解其深层合理性。因此在应对欧盟反补贴调查过程中,我方有必要系统阐释上述因素,获得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四. 反补贴关税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和应对策略
(一)分析反补贴关税对不同经营模式企业的潜在冲击
1. 以出口为主的整车企业
对于主要依赖出口欧盟市场获取收入的整车制造企业而言,反补贴税无疑将严重增加它们的成本负担。以出口欧盟的电动汽车为例,如果被征收30%的反补贴税,其产品价格竞争力将大幅下降。
这可能导致订单锐减、市场份额大跌等严重后果。有分析指出,当关税高于25%时,我国出口商的利润率将被完全抵消。因此,出口型企业面临着出口遭遇"瓶颈"的风险。
2. 在欧设厂的整车企业
对于已在欧盟国家本地设立生产基地的企业来说,由于产品实现了本地化生产,反补贴税的直接影响将相对较小。但它们仍可能在中间品和零部件进口环节遭受冲击。
例如,如果电机、电池等关键进口零部件被加征税,将抬高制造成本,拖累盈利能力。此外,后续如需进口更多零部件支持本地生产,关税也将带来负面影响。
3. 电池、电机等关键零部件企业
由于欧盟的反补贴调查范围包括电动车关键零部件,因此对电池、驱动电机等零部件制造商的冲击将尤为直接和严重。
如果遭加征反补贴税,它们出口欧盟市场的同类产品将面临艰难局面,产品价格优势将遭严重削弱。而且由于电动汽车对电池等零部件的依赖度极高,一旦欧洲整车企业调整供应链转向其他渠道,我国零部件企业的整体出口也将遭受巨大挑战。
4. 汽车经销商
最后,即便欧盟未对已进口的电动整车征税,对经销商而言也可能受到严重冲击。由于购车成本上涨,将削弱消费者购买力,可能导致销售低迷、滞销、库存积压等问题。
同时,欧洲电动车竞争加剧,或将挤压中资品牌在欧的销售市场份额,并可能加剧中资经销商的同质化竞争。
反补贴税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电动车企业在欧洲的整个产业链运行。产业链上下游几乎所有环节都将承受不同程度的冲击,利润空间可能遭受严重压缩。
那些经营模式高度依赖欧盟市场、缺乏多元化市场布局的企业,其抗风险能力较差,所面临的挑战最为严峻。相比之下,具备本地化生产及全球市场多元化布局的企业或将更有弹性。
无论如何,面对欧盟的反补贴措施,中资电动车企业都需要审视调整在欧联盟的业务模式和战略布局,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之策,保护自身利益,维持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建议企业审视业务布局、供应链调整等应对方案
针对欧盟可能加征我国电动汽车反补贴税一事,中资企业亟需审视自身全球业务布局,评估潜在风险,制定应对之策。以下是一些可供企业考虑的应对方案:
1、审视并优化全球市场布局
重新评估欧洲市场在企业全球战略中的比重,防止过度依赖单一市场。
加大其他新兴市场开拓力度,培育新的业务增长极,分散风险。
结合不同市场特征调整产品策略,有的放矢开发适销对路产品线。
深挖国内市场潜力,精准把握国内消费者需求,夯实根基市场。
2、调整欧洲市场业务模式
对于出口型企业,可考虑在欧盟设立生产基地,实现产品本地化。
对于已在欧设厂的企业,需评估扩大本地采购的可行性。
加大欧洲电动车关键零部件的自主生产,减少进口环节关税风险。
审视与当地企业、经销商的合作模式,减轻成本压力转移。
加大在欧洲市场的营销、品牌推广力度,凸显自身优势。
3、 调整供应链布局
对可能遭加征反补贴税的零部件,制定替代采购渠道方案。
考虑向东盟等地区转移部分采购订单,分散供应链风险。
与供应商磋商应对方案,明确关税成本承担方式。
优化供应链设计,缩短产业链条,降低总成本。
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加快自主可控关键环节突破。
4、 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抗风险能力
审视全球资源配置是否合理,防止资源过度集中。
评估再融资需求,为应对关税等冲击储备充足资金。
调整在各市场的投资策略,精准聚焦优先发展领域。
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
警惕可能出现的市场恐慌和资产泡沫,增强风险意识。
总之,面对欧盟可能出台的反补贴关税,中资电动车企业需审时度势,靠前规划。既要防范和化解风险,又要把握其中的机遇。审时度势调整发展战略布局,将是关键所在。同时政府、行业协会等也应为企业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提供指导和支持。只有合理有序的部署,才能确保企业战略发展目标不受实质性冲击。
(三)介绍企业向欧盟法院提起诉讼、WTO申诉等维权渠道
1、向欧盟法院提起诉讼
在欧盟作出征收反补贴税的终裁后,企业可直接向欧盟法院的一审法院——欧盟通用法院提起诉讼,质疑欧盟委员会的调查过程和结论。
诉讼请求包括:要求撤销反补贴税决定、减少征税税率、扩大豁免适用范围等。
在一审后,若有理由,企业可向欧盟法院二审法院——欧盟法院上诉。
通过诉讼程序,企业可全面行使合法权利,对欧盟的补贴认定、损害认定、征税程序等提出质疑和修正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向欧盟法院起诉需要在严格的时限范围内提起,通常为欧盟作出最终决定后2个月内。
2、在WTO平台申诉
作为WTO成员,我国有权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欧盟的反补贴措施提出申诉。
首先通过与欧盟举行磋商,如未能解决分歧,则可要求WTO设立专家组并展开审理。
专家组审议后将作出裁决,对方如不服可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
WTO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败诉方须遵守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通过WTO申诉程序,我方可以质疑欧盟反补贴措施是否符合WTO反补贴协定等规则。
成功申诉将迫使欧盟修改或取消不当做法,有助于消除补贴和损害认定的争议。
3、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可在欧盟成员国法院针对具体案件提出诉讼,寻求撤销或临时中止国内征税部门的执行决定。
原产地证认证方面,可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和上诉。
针对欧盟方面的程序违规行为,如信息披露不当、违反规则程序等,应及时向其提出异议并保全证据。
可通过与欧盟企业联合或组建产业联盟等方式,集中力量维权,提高影响力。
在国内也可循法律程序寻求政府出面交涉、对等反制等支持。
通过多种法律渠道的综合运用,企业可就维护自身权益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方面发力。同时,做好舆论引导、公共关系管理等工作,也是企业维权的必要一环。通过规范、积极、专业的法律行动,中资电动车企业完全有望在这场贸易争端中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五. 中欧经贸关系大局和未来前景
(一)此次贸易争端对中欧经贸关系的影响和作用
这次欧盟对我国电动车发起反补贴调查并可能加征关税的贸易争端,无疑会对中欧经贸关系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但也可能带来一些积极作用,具体如下:
1、负面影响
加剧中欧在新兴产业领域的战略较量和利益博弈
本次争端凸显了中欧两大经济体在新能源汽车等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方向和手段上的明显分歧,双方在保护本国产业利益的驱动下,贸易摩擦加剧在所难免。
损害双方互信基础,制约双边投资合作
这种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客观上将削弱中欧企业对彼此市场的信心,也可能阻碍已缔结的中欧投资协定的有效实施。
扰乱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
双方互为重要贸易伙伴,产业链环节高度融合。一旦贸易关系受阻,难免会冲击两地产业链的协同运转,带来一定成本加剧。
加大中欧在全球事务中的战略对立
除经贸领域,类似争端可能会蔓延到其他领域,加大中欧在地缘政治、安全等全球事务中的分歧和较量博弈,引发更大风险。
2、积极作用
催化我国新能源车产业加快转型升级
面对贸易壁垒,中资企业将被迫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摆脱对欧盟市场过度依赖,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
推动政府加快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法治化
此次争端凸显了我国新能源车产业政策的合规性缺陷,将推动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促进政策执行的规范化。
形成中欧在新兴领域的"博弈-磋商"新格局
在相互压力下,双方或将在新兴产业领域形成"相互较量-对话磋商"的新型互动格局,建立利益平衡的规则共识。
检视并增进贸易自由化和多边主义
虽然短期内可能损及双边经贸,但长远来看这种单边贸易保护行为将被视为对现行国际经贸规则的重大检视,有利于完善现行规则体系。
这类贸易争端在所难免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也存在化解分歧、转危为机的空间。关键是双方能否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利益平衡,重塑中欧在全球事务中的战略伙伴关系。
不可否认,随着我国综合实力不断提升,其在全球经济事务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也与日俱增。欧盟作为传统大国集团,在应对我国崛起过程中,保护本国产业利益的举动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
重要的是,中欧双方都应秉持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原则,通过对话协商妥善化解分歧,在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承担应尽的国际责任,共同维护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系,为全球经济健康发展注入正能量。
只有双方本着积极、开放和包容的心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均衡,才能真正走出这场贸易争端的阴霾,推动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二)双方在维护经贸关系中的利弊权衡
在这场中欧电动车反补贴贸易争端中,无论是我国还是欧盟,在维护双边经贸关系时,都需要权衡利弊,做出一些艰难抉择:
对我国有利的方面:
1.避免与欧盟全面对抗,维系重要经贸伙伴关系
欧盟是我国最大贸易伙伴,双边贸易投资联系十分紧密。全面对抗将严重削弱双边经贸联系,导致经济利益大幅受损。
2.有利于在全球产业链中保持一定话语权
在新能源汽车等新兴领域,中欧仍有诸多合作空间。适度让步有助维系在全球供应链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3.体现负责任大国形象,维护多边贸易体系
我国作为主张多边主义的大国,需在维护经贸关系中展现诚意与定力,避免让全球贸易体系进一步恶化。
对我国有弊的方面:
1.可能被视为在关键利益问题上做出不当让步
在我国内部,对欧让步可能被视为对主权和核心利益的牺牲,损及政府公信力。
2.短期内或难获得实质性利益回报
欧方在此事上态度强硬,且存在深层利益驱动,我方让步未必会获得实质性利益回报。
3.可能被视为对外资企业"惯犯"的倾斜
对外资补贴维权立场软化,可能被国内民族品牌视为"两种政策",加剧内耗。
对欧盟有利的方面:
1.保护欧洲电动车产业的根本利益
电动车是欧洲未来发展重点,对抗我方有利于为本土产业赢得主导权。
2.维系传统产业强国在新兴领域的话语权
在电动车等新兴领域对抗我国,有助于维系欧洲作为全球产业话语权中心的地位。
3.为与美国在新能源领域展开较量积蓄力量
对我国电动车措施或预热与美国在该领域产业博弈。
对欧盟有弊的方面:
1.可能加剧与我国在更多领域的对抗态势
过度对抗我方,可能促使我国在其他领域产生报复,升级中欧全面对抗。
2.影响欧洲电动车企业在我国市场的发展
对华采取贸易壁垒做法,可能导致我方在本土市场做出反制,影响欧企商业利益。
3.削弱欧盟在气候变化等全球议程的影响力
对抗我方在气候和绿色转型领域的做法,可能影响欧盟在全球议程话语权。
4.加剧与其他新兴经济体在贸易政策路线的分歧
贸易保护主义举措,可能遭到其他发展我国家的批评和报复,使欧盟在贸易政策上陷入被动。
无论中欧哪一方,在维护经贸关系的问题上,都需要在利弊之间进行深思熟虑和权衡,避免贸然做出绝情选择。关键是要统筹经济利益与政治关系、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自身利益与国际责任之间的平衡。
只有在此基础之上,做出理性抉择,坚持对话磋商,方能最大限度化解贸易争端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中欧互利共赢的经贸大局。毕竟,我国和欧盟作为世界经济的双引擎,双边关系的健康发展不仅事关彼此,也事关全球经济的稳定与繁荣。
(三)展望中欧在新兴产业领域合作与博弈的大趋势
在新兴产业领域,中欧未来的合作与博弈趋势将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合作与竞争并存
无论是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还是生物技术等新兴领域,中欧双方都将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体现出合作与竞争并存的态势。
一方面,双方在具体技术路线、产业链布局等层面存在较大分歧和竞争关系,这是本次贸易争端的导火索。但另一方面,中欧在应对气候变化、能源转型、科技创新等宏观议题上,仍有广阔的利益契合点和合作空间。
未来中欧在新兴产业领域,既会碰撞也会碰撞,需要相互寻求平衡和让渡。妥善管控分歧,扩大利益汇合点,将是双方的共同课题。
规则制定权之争
在新兴产业领域的发展过程中,中欧都将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以维护自身产业利益。他们在规则制定权的角逐中或将展开攻守战。
通过主导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可以在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方向上赢得先机,获得更有利的产业布局。例如在电动车充电标准、5G技术标准等领域,欧盟和我国都在拼力主导话语权。
中欧在相关多边机制平台上的角力将更加白热化。谁掌控了规则制定权,谁就可能在产业发展上占据优势地位。
产业链调整博弈
在某些产业链环节,中欧双方都有自身业已深植的利益,因此在产业链调整上将展开较量。
以电动车为例,欧洲企业在整车设计、高端制造等环节占据优势;而我国企业在电池、电机等核心零部件环节具备一定话语权。
未来,双方都将分别努力在利益相对薄弱的环节展开突破和渗透,从而获得整个产业链的更大主导权。在这一过程中,既有合作空间也存在博弈因素。
人才科技资源争夺
中欧在新兴产业发展中,也将就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的争夺而产生竞争。
通过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孵化创新型企业,都是实现产业升级和赢得未来话语权的关键。而在资金投入、科研投资等方面,欧中也将展现出较量的姿态。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全球范围内,未来中欧在高端科技人才吸引、技术专利掌控以及新兴企业扶植等领域都将存在竞争关系。
多边规则构建的博弈
除了传统贸易和投资领域外,中欧也将在多边规则构建层面展现合作与较量。
在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数字经济治理等全球性议题上,欧盟和我国都将为维护自身利益诉求而在多边机制中扮演重要角色,不排除存在分歧和博弈。
而谁能够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中掌握主导权,就能在未来全球事务的经济、科技、环境等领域占据有利位置。
总的来说,中欧在新兴产业合作与博弈大势所趋,不仅局限于具体产业层面,更上升到了规则、标准、人才、技术等发展要素的较量。合作共赢与利益分歧将长期并存,需要双方在具有良性的、建设性的博弈基础上,不断达成新的利益均衡。这对中欧双方的战略定力和外交智慧都将是巨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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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先生,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先生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先生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供职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Email: alexhuang@ghlawyer.net
电话: 13802689686(微信同号)
为企业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贸易纠纷咨询及诉讼
出口合规审查及培训
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应对
海关稽查及复议程序
并购交易合规尽职调查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1] 条例全文请参阅欧盟官方网站链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22R2560
[2] 原文请参阅世贸组织官方网站全文链接:https://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24-scm.pdf,中文翻译版可参阅百度百科。
[3]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16条规定的原文表述不太好理解,举个通俗的例子:假设国家A是一个主要的农产品出口国,它为了支持国内农民,决定对小麦生产进行补贴。国家A希望通过补贴增加小麦的产量并降低生产成本,使其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同时,国家B既是小麦的主要进口国,也是小麦的生产国,国家C是小麦的竞争出口国。国家A决定对国内的小麦生产提供直接的财务补贴,每生产一吨小麦,政府给予农民100美元的补贴。这种补贴使得国家A的小麦生产成本大大降低,从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强,出口量增加。国家A需要将这种补贴的性质和范围通知WTO的其他缔约国代表,确保透明度。国家B和国家C注意到国家A的小麦出口量大幅增加,价格低于市场正常水平,这对它们的小麦进口和本国农民造成了严重冲击。国家A补贴小麦生产后,低价的小麦涌入国家B市场,国家B的农民因无法与低价进口小麦竞争,收入受到影响。虽然消费者受益,但国家B的农业部门受到冲击;国家C的出口商发现其小麦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市场份额被挤占。国家A对小麦的长期补贴使其在全球小麦市场上的份额从原来的15%增长到50%,其他国家的小麦生产和出口因此受到严重影响。根据此条款,国家A需要审查这种补贴行为,确保其在全球市场上的份额不超出合理范围。从1958年1月1日或其可能的尽早的日期起,如果国家A对除小麦(初级产品)以外的农产品(例如加工食品)也提供类似的补贴,使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售价低于国内市场价,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国家A需要遵守这一规定,不得通过补贴在国际市场上销售低于国内市场价的产品。通过该例子,我们可以看到第16条如何规范国家对补贴的使用,确保补贴行为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公平竞争和市场扭曲。国家A对小麦的补贴行为需要透明化,审查其对全球市场的影响,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以维护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
[4] 请参阅欧盟官方网站于2023年10月4日发布标题为Commission launches investigation on subsidised electric cars from China的新闻,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3_4752
[5] 来源于2024年02月08日新浪财经发布的标题为“一文弄清欧盟为何慌忙对我国电动汽车启动反补贴调查 怎样应对双反调查?干货”,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wm/2024-02-08/doc-inahhxhk7208342.shtml
[6] 来源于BBC中文2023年10月6日发布的标题为“欧盟调查我国电动车补贴:你要知道的重点”的新闻,原文链接:https://www.bbc.com/zhongwen/simp/business-67021088
[7] 来源于网易于2024年6月15日发布的标题为“特斯拉获特权、上汽被重罚 欧盟反补贴调查“双标”背后”的新闻,原文链接:https://www.163.com/dy/article/J4OOJF3205199DK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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