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文内容系基于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于2024年3月14日公开发布的执法公告和新闻稿翻译整理,旨在供读者了解相关信息,不代表本网站或译者对事件本身的任何观点和立场。
鉴于所涉及的是敏感的制裁执法案件,为避免可能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本文对一些细节有所简化,读者如需参考原文全文,请查阅OFAC官方网站https://ofac.treasury.gov/recent-actions/20240314_33
本文的翻译和发布无任何商业或盈利目的,如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译文的内容有异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核实并作出修正。
总部位于瑞士的全球私人银行集团EFG International AG及其约40家全球子公司(统称"EFG")[1],已同意支付3,740,442美元,以解决其在OFAC管理的多个制裁项目下的潜在民事责任。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EFG导致美国证券公司代表古巴客户处理了727笔证券相关交易,总值29,939,701美元;代表一名因"毒枭法案"而被制裁的个人处理了141笔证券相关交易,总值468,615美元;并在2023年,为OFAC俄罗斯制裁项目下被制裁的一名个人的美国保管证券支付了5笔股息,总值1,200美元。和解金额反映了OFAC的判断,即EFG的明显违规行为是自愿自首的,且不属严重违规,同时也考虑到了EFG采取的重大补救措施。
明显违规行为描述
EFG在各国的子公司和附属机构为全球机构客户和个人提供银行、投资、资产管理和证券经纪等一系列金融服务。如下文所述,EFG在几个国家的子公司代表外国客户购买和出售证券。这些交易是通过美国保管人和其他美国市场参与者(包括EFG在美国的一家子公司)的omnibus账户进行和持有的。由于通过这些omnibus账户完成的交易和其他公司行为通常是以EFG的名义进行的,而不是其最终客户,因此这些美国市场参与者当时并不知道他们实际上是在代表OFAC制裁的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古巴交易
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位于巴哈马、开曼群岛、卢森堡、摩纳哥和瑞士的EFG子公司,通过美国保管人处的omnibus账户或其他涉及美国市场参与者(包括EFG迈阿密公司)的方式,代表居住在古巴或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古巴公民的客户[2]进行了727笔证券相关交易和资金转账,总值29,939,701美元。EFG的客户包括一家最终受益所有人位于古巴的巴拿马公司、两家总部设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巴拿马的私人投资公司(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另一位古巴公民和居民)以及一些EFG有理由认为根据他们向各自的EFG子公司提供的居住证件而居住在古巴的个人。在代表包括古巴居民的一个家族执行的404笔交易中,EFG以经纪人身份涉及了EFG迈阿密公司。这些证券交易涉及为客户购买、出售或赎回证券头寸,以及利息支付或股息分配等公司行为。
指定为"毒枭法案"个人
2009年,EFG新加坡分行("EFG新加坡")为一名后来于2014年被OFAC指定为"特别指定毒品贩运黑手党分子"(SDNTK)[3]的Z国公民开设了一个投资账户。在该人士被指定后,根据其政策,EFG新加坡对该账户实施了内部限制,以防止从该客户账户进行任何付款或收款,并限制了账户交易。然而,长达四年多的时间里,EFG新加坡并未通知其美国保管人或其他通过持有该客户子账户的omnibus账户进行交易的美国证券公司。由于这一疏漏,导致美国公司处理了141笔证券交易(几乎全部是与该被指定客户账户中证券相关的利息支付和股息分配等公司行为),总值468,615美元。2018年发现这一失误后,EFG新加坡实施了额外的控制措施,并将相关SDNTK权益告知了涉及的美国证券公司。
被指定的俄罗斯个人
2023年,根据2021年4月15日出台的"阻止俄罗斯联邦政府特定有害外国活动所涉财产"的第14024号行政命令,OFAC指定了EFG瑞士子公司的一名客户。在该客户被指定后,EFG对其账户实施了内部限制,并通知美国保管人他们代表该近期被OFAC指定的客户持有的证券头寸。然而,由于一个错误,EFG向保管人发出的通知遗漏了该客户在被指定前根据一份证券借贷协议抵押给EFG瑞士的三个证券头寸,这些头寸是以EFG的名义而非客户本人的名义持有。EFG发现,由于这一疏忽,导致至少5笔股息交易(价值约1,200美元)通过美国证券公司处理。
由于上述行为,从2014年1月至2023年9月左右,EFG通过美国保管人或涉及美国人作为交易对手,处理了873笔总值30,409,488美元的证券相关交易,似乎违反了古巴资产控制条例第515.201条(31 C.F.R.第515部分)("CACR")、外国毒品贩运黑手党制裁条例第598.202条(31 C.F.R.第598部分)("FNKSR")或俄罗斯有害外国活动制裁条例第587.201条(31 C.F.R.第587部分)("RuHSR")("明显违规行为")。
罚款计算和一般因素分析
针对本案的最高法定民事罚款为276,441,312美元。[4]OFAC确定EFG自愿自行披露了明显违规行为,且此属于非严重案件。因此,根据2023年时的OFAC《经济制裁执法指南》("执法指南")第31C.F.R.第501部分附录A的规定,本案中适用的基本民事罚款金额等于每一项明显违规行为交易价值的一半之和,即10,686,977美元。
和解金额3,740,442美元(其中1,000,000美元将被暂缓,以待满足某些合规承诺)反映了OFAC根据执法指南中的一般因素的考虑。
OFAC确定以下为加重情节:
OFAC确定EFG未尽应有的谨慎或注意,没有正确筛查并及时通知美国保管人和其他美国方面有关EFG在美国的omnibus账户中持有的被制裁者的头寸。
EFG当时完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其在美国保管人或交易对手处的omnibus账户中代被制裁者持有证券。
在至少四年的时间里,EFG处理了涉及多名古巴居民的727笔交易,总值29,939,701美元,从而给予全面受制裁的管辖区经济利益;EFG的行为还提高了被制裁者资产的名义价值,因为这些交易未在美国被阻止,而是继续通过被制裁客户的账户。
OFAC确定以下为减轻情节:
EFG内部限制了部分被制裁客户的账户,防止他们从账户中获得经济利益。
在导致明显违规行为的最早交易日期的前五年内,EFG未收到过OFAC的罚款通知或违规裁定。
EFG已采取重大补救措施应对明显违规行为,包括:
实施内部限制,防止对受制裁客户账户进行借记/贷记,并要求合规职能部门对非被制裁但存在较高制裁风险客户的任何账户活动进行审批;
除实施此类内部限制外,还要求其所有子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美国保管人和其他美国方EFG代表已被OFAC指定或因其他原因受OFAC制裁的客户在其omnibus账户中持有的证券头寸;
制定风险控制框架,以识别高风险国家并对有风险暴露的客户实施加强的尽职调查;和
进行年度制裁风险评估,并根据OFAC的《合规承诺框架》制定控制措施。
在OFAC对明显违规行为的调查中,EFG给予了实质性合作,包括开展内部调查以确定暴露于OFAC制裁客户的风险、及时有序地回复OFAC的信息需求,并签署延期协议。
合规考虑
本案阐释了拥有全球客户(包括在美国公司处持有omnibus账户的外国证券公司)的金融机构可能面临的一些制裁风险。正如本案及以前的OFAC和解案例[5]所示,在美国保管人处持有omnibus账户或以其他方式与美国人进行证券交易的外国金融机构,应确保制定风险为本的控制措施,防止美国公司无意中为受制裁方或管辖区提供服务。此类违规可能发生在美国公司无法直接洞见底层分账户的情况下,代表受制裁方或为全面受制裁管辖区的人员的利益而处理交易或公司行为。
为降低此风险,拥有美国omnibus账户的外国金融机构可对客户信息进行筛查,包括客户名单和所在地,并开展适当的尽职调查以识别可能存在制裁关联的客户或交易对手。考虑到OFAC制裁计划的频繁更新和特别指定国民和制裁名单的增补,对客户信息进行例行筛查以及持续的风险为本尽职调查尤为重要。
一旦发现客户受到制裁,omnibus账户持有人应采取适当的限制和控制措施,既防止受益于制裁对象,也防止美国公司(包括美国保管人)为制裁对象处理交易。此类步骤可包括确保及时与美国公司沟通,使其也能实施控制措施,例如适当隔离和冻结受影响的证券或分账户。
此外,正如OFAC在常见问题解答335中所传达的,美国证券公司也应采取措施降低违反美国制裁的风险。最佳做法包括:(1)让客户和交易对手知晓公司的美国制裁义务;(2)通过使用调查问卷和证明文件等方式,开展尽职调查以识别高风险客户;(3)对高风险客户实施限制或加强控制;(4)收集有关非专有账户的更多信息;以及(5)监控账户和客户的可疑活动。可在此处找到更多OFAC针对行业的具体指南。
OFAC执法和合规资源
2019年5月2日,OFAC发布了《OFAC合规承诺框架》,为受美国管辖的组织,以及在美国或与美国或美国人开展业务、或使用从美国出口的商品或服务的外国实体,提供OFAC对制裁合规计划基本组成部分的观点。该框架还概述了OFAC在评估明显违规行为和解决导致和解的调查时,如何纳入这些组成部分。该框架包括一个附录,简要分析了OFAC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美国经济和贸易制裁项目明显违规行为的一些根本原因。
有关民事处罚程序的信息可以在规范每个制裁项目的OFAC条例中找到;《报告、程序和处罚条例》(31 C.F.R.第501部分);以及《经济制裁执法指南》(31 C.F.R.第501部分,附录A)。这些参考资料以及最新的民事处罚和执法信息,可在OFAC网站https://ofac.treasury.gov/civil-penalties-and-enforcementinformation 上找到。
欲了解更多有关OFAC条例的信息,请访问:https://ofac.treasury.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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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和整理者简介:
黄先生,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先生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先生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供职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Email: alexhuang@ghlawyer.net
电话: 13802689686(微信同号)
为企业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贸易纠纷咨询及诉讼
出口合规审查及培训
反倾销调查应对
海关稽查及复议程序
并购交易合规尽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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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EFG International AG 是一家总部位于瑞士苏黎世的全球性私人银行和资产管理集团。该公司以其创业家思维和客户为本的商业模式而闻名,提供独立和定制化的建议,以及全面的投资、财富和信贷解决方案给私人和机构客户。EFG在全球约40个地点开展业务,网络遍及欧洲、亚太地区、美洲和中东,拥有大约40个分支机构和2700名员工,其中包括650名经验丰富的客户关系专员。
[2] 根据古巴资产控制条例(31 C.F.R. § 515.201),美国人士被禁止与古巴和古巴公民进行交易。
[3] 外国毒品贩运黑手党指定法案,21 U.S.C. §§ 1901-1908;外国毒品贩运黑手党制裁条例,31 C.F.R.第598部分。
[4] 截至2023年12月,EFG和OFAC已原则上同意和解条款。因此,OFAC在对明显违规行为采用2023年联邦民事罚款通胀法案价值。
[5] OFAC与CA Indosuez (Switzerland) S.A.就多个制裁计划的明显违规行为达成720,258美元和解(2022年9月26日);瑞士银行UBS就明显违反全球反恐制裁条例的潜在责任达成和解(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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