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0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共同举办了“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启动仪式,粤港澳三地同时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1]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支持大湾区内地及港澳居民个人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按照投资主体身份可分为“南向通”和“北向通”。“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在港澳银行开立投资户,购买港澳地区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北向通”指港澳地区居民通过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开立投资户,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
2024年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实施细则》通过优化相关制度安排,在促进粤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的同时,进一步释放试点政策红利,更加便利大湾区居民享受优质金融服务,助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2]
“跨境理财通”业务自2021年试点以来备受市场关注。为顺应各方参与主体的诉求,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聚焦提升便利性、拓宽市场、规范服务,从以下方面对试点政策进行优化:
一是优化投资者准入条件。调整“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参与条件,新增内地投资者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的可选条件,支持更多大湾区居民参与试点。
二是适当提高个人投资者额度。将个人投资者额度从10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300万元人民币。
三是拓宽业务试点范围。增加证券公司参与试点,同时将内地销售银行的人民币存款产品纳入“北向通”合资格产品范围,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由“R1至R3”扩大为“R1至R4”风险等级(不含商品期货基金),更好满足大湾区居民多样化投资需求。四是进一步优化宣传销售安排。细化明确境内销售机构、境内合作机构展业行为规范,引导金融机构为大湾区居民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实施细则》修订后,粤港澳大湾区居民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将更加便利,参与渠道更加多元,可购买的理财产品更加丰富。”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优化将进一步提升湾区居民资产配置的吸引力,更好满足湾区居民跨境投资和跨境理财需求,有效促进大湾区民生融合,推动大湾区建设高质量发展。
跨境理财通概要:
具体来讲,南向通是指合资格的内地投资者在香港合资格银行开立具有投资功能的银行账户(“投资专户”),通过内地跨境汇款账户(“汇款专户”)通过资金闭环管理将资金汇入香港投资专户,以及购买该银行在香港提供的合资格理财产品。
一、南向通概况
大湾区内地合资格投资者可通过南向通指定管道,投资港澳银行销售的合资格理财产品。当中资金跨境汇款主要由内地银行负责,港澳理财产品的销售由港澳银行负责。
每名南向通投资者在任何时候最多只能持有一个有跨境汇款功能的内地账户(汇款专户)和一个有投资功能的香港账户(投资专户),两地银行会将两个账户配对,账户间资金流动进行闭环管理。
内地银行可与一家或多家港澳银行合作开展南向通业务,但选择在香港银行开户的内地合资格投资者需选定其中一家香港合作银行开立投资专户(包括投资户口和有关结算户口)。
所有在汇款专户和投资专户之间的跨境汇款须使用人民币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进行,并受额度管理。资金亦会实施闭环管理 [3],即确保汇款专户是投资专户内南向通投资本金来源的唯一账户和南向通资金原路汇回的唯一账户,而投资专户只能用作南向通下的投资用途,不能作爲香港银行的其他服务用途。南向通投资者如欲提取本金及投资收益,可按上述安排从投资专户汇款至汇款专户。
南向通的具体安排:
二、合资格投资者及理财产品
南向通的合资格投资者须:
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 [4]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2年;
符合内地监管机构订明的资金及投资经验等条件 [5];
以个人名义作投资(不接受以联名形式或公司客户作投资);及
经香港银行评估为不属于弱势社群客户 [6]。
南向通的合资格理财产品包括:
1、投资产品(不包括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和交易的投资产品)
所有在香港注册成立并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主要投资大中华区股票,且被销售该产品的香港银行评定为“非复杂”的基金;
除项(一)提到的基金外,在香港注册成立并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且被销售该产品的香港银行评定为“低”风险至“中高”风险及“非复杂”的基金(但不包括高收益债券基金和单一新兴市场股票基金);
被销售该产品的香港银行评定为“低”风险至“中”风险及“非复杂”的债券;及
2、存款
人民币、港元和外币存款。
3、关于个别银行所提供的理财产品的细节,请向相关参与银行查询。
三、开户及投资流程
合资格的内地投资者如欲通过香港银行参与南向通,需要:
在合资格内地银行开设一个有跨境汇款功能的账户作「汇款专户」或指定其在同一内地银行持有的户口作为汇款专户;
选择该内地银行合作的一家香港银行,亲身前往香港或以见证开户形式向该香港银行申请开设一个有投资功能的新银行账户作「投资专户」;
两地的银行会将内地的汇款专户与在香港的投资专户配对;
透过在内地的汇款专户把人民币资金汇款到香港的投资专户;
透过投资专户购买香港银行销售的合资格理财产品。若内地投资者有兴趣投资以其他货币计价的产品,可以在香港离岸市场把人民币资金兑换成有关币种。
合资格投资者可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前往有关的内地银行申请新开立南向通下的汇款专户,或指定已有汇款功能的人民币账户作爲汇款专户。就香港银行投资专户方面,合资格投资者可以透过有关的内地银行以见证形式开立香港投资专户,无须亲身前往香港。若投资者选择亲身前往香港向有关银行申请开立投资专户,可事先于香港银行提供的网上渠道提交资料,或由内地银行协助填写所需的开户文件以及向香港银行转交相关文件,待香港银行完成初步审批后,才前往香港办理所需手续。目前内地居民开立香港账户必须持有3个月有效来港签证的要求不适用于在香港开立的南向通投资专户。
在成功开通汇款专户及投资专户后,南向通投资者可向参与南向通的内地及香港银行进一步了解南向通的运作及个别银行所提供的南向通产品及/或服务,亦可要求香港银行介绍适合其风险接受度的产品。一般而言,南向通投资者经登入程序进入香港银行的网上平台或手机平台,可进一步浏览南向通下的产品资料,及透过香港银行提供的渠道进行买卖合资格理财产品、汇款兑换等指示。
南向通投资者应留意在任何时候最多只能持有一个内地银行的汇款专户和一个香港银行的投资专户。如南向通投资者被内地银行或香港银行发现拥有多于一个银行下的汇款专户或香港银行投资专户,银行会按有关违规情况跟进,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投资者参与南向通、出售该南向通投资者持有的产品并注销投资专户和汇款专户、容许继续持有资产直至到期赎回但不能再投资新产品等。
四、关于额度
南向通的总额度为1,500亿元人民币,由港澳两地共用。个人额度为300万元人民币。如果投资者同时选择银行和证券公司进行南向通投资,在银行和证券公司的个人额度各为150万元人民币。
总额度和个人额度使用量均以跨境汇款净额计算:
南向通总额度使用量 = 南向通由内地流出香港和澳门资金的累计总额 – 南向通由香港和澳门流入内地资金的累计总额
南向通银行个人额度使用量 = 南向通由内地流出香港和澳门银行投资专户资金的累计总额 – 南向通由香港和澳门银行投资专户流入内地资金的累计总额
举例说,某「南向通」投资者从内地汇款80万人民币到香港购买理财产品,其投资者个人额度使用量将为80万;如果该投资者后来退出部份投资,并将部分收益及本金(以20万人民币爲例)汇回内地,该投资者个人额度使用量则会变成60万人民币 (即80万 - 20万)。
当南向通总额度或个人额度使用量达到上限时,投资者将不能通过南向通从内地汇款至香港。但是,从香港汇返回内地的汇款则不受影响,投资者亦可继续用已汇至投资专户的款项进行投资。
五、投资者保障
南向通投资者在香港银行投资专户的交易受香港法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保障。
在开立汇款/投资专户前,投资者应了解下列事项:
整个计划的详情(包括香港银行及内地银行分别的角色及责任、资金及汇款安排、资金闭环和原路往返要求及额度管理、投诉机制等);
投资时所涉及的风险;及
投资者违规情况的处理。
在作出投资决定前,投资者应:
确保了解香港理财产品市场的业务规则与流程,投资的性质和风险,以及有能力承担潜在损失
向银行提问及要求澄清任何疑问,确定完全了解理财产品的特点及风险;及
选择适合个人状况的产品。
为加强对投资者的讯息披露,有关香港银行会:
就其销售的南向通理财产品进行尽职审查,按相关监管要求评估理财产品的风险级别及复杂性;
向对产品有兴趣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产品资料,让投资者可作出有根据投资决定;及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若产品的风险评级高于投资者的风险状况评估结果,香港银行会提醒投资者该交易出现风险错配,投资者应考虑该产品是否合适和确认是否继续执行该交易。
南向通投资者可向香港银行查询该银行提供的投资服务及个别理财产品,或要求该银行介绍适合其风险胃纳的产品及提供相关资料,以作出投资决定。若投资者没有要求或同意,香港银行不会主动向投资者就理财产品作出跨境招揽或建议。
如果投资者亲身到香港银行进行投资,香港银行会根据香港的法例法规和监管指引提供服务(例如,可向其作岀招揽或建议,在这情况下,香港银行需确保作岀的招揽或建议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理的)
六、投诉机制
有关理财产品和销售过程的投诉
投资者可经相关香港银行提供的跨境投诉渠道向相关香港银行作出有关南向通理财产品和服务的投诉。
有关跨境汇款的投诉
有关南向通跨境汇款的投诉,投资者可向相关内地银行作出投诉,香港银行亦会协助转介此类投诉至内地伙伴银行跟进。
若投资者认爲香港银行没有恰当处理其相关投诉,可以向金管局就该银行作出投诉。就香港银行作出投诉,请参阅: https://www.hkma.gov.hk/chi/smart-consumers/complaints/complaints-about-banks/ 如你的投诉涉及金钱纠纷,你可考虑运用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提供的调解或仲裁服务。你可浏览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网站(www.fdrc.org.hk)了解有关详情。
若涉及内地银行账户开立、跨境汇款、额度管理等方面的投诉,可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或深圳市分行提交。
就内地银行作出投诉,请参閲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相关网页。
七、参与南向通的香港及内地银行名单
合资格参与南向通的内地银行指符合内地监管机构所订明的条件的大湾区内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资格的香港银行指经营零售银行或私人银行业务,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注册为可进行第一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注册机构。
有意开展南向通业务的银行,应按照属地原则,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业务准备情况评估及通报。[7]
目前,共有23家可开展南向通业务的香港银行。可开展南向通业务的香港银行及其内地伙伴银行的名单如下:
修订日期 : 2024年03月04日
注:合资格内地银行的名单以内地相关监管机构公布为凖。有关合资格内地银行的详情,可参阅内地相关监管机构的网站∶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8]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9]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1]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正式启动,详情请参阅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4338066/index.html
[2]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修订并发布,详情参阅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75/5217263/index.html
[3] 在跨境理财通下,投资者进行投资必需透过互相配对的汇款专户及投资专户进行。以北向通来説,投资者需在香港银行持有一个专门用作跨境理财通汇款的户口(汇款专户)及在其内地合作伙伴银行持有一个用作跨境理财通投资的户口(投资专户)。两个户口需互相配对并建立资金闭环管理:即确保汇款专户是投资专户内北向通投资本金来源的唯一账户和北向通资金原路汇回的唯一账户。投资者如要取回投资专户内的本金或收益,只需将款项经原路汇回已配对的汇款专户便可提取。
[4] 内地9市是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
[5] 详情请参阅http://guangzhou.pbc.gov.cn/guangzhou/129142/129156/129119/5217147/index.html
[6] 弱势社群客户指对了解投资所涉风险及承受潜在损失的能力较低的客户。银行在判断客户是否属于弱势社群时,会全面考虑该客户的情况,包括管理财务的成熟程度(如投资经验)、思维和心理状态(如作出投资决定的能力),以及财富水平。
[7] 按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合作机构应按属地监管原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要求,完善相关业务系统,确保实现“跨境理财通”资金闭环汇划和封闭管理,并在其指导下对“跨境理财通”业务系统准备情况进行测试评估。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合作机构评估完成后,应按属地监管原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报备以下材料:(一)“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跨境理财通”资金闭环汇划和封闭管理等系统的测试评估报告;(三)“跨境理财通”业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相应后续风险控制措施;(四)投资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案;(五)选定的港澳合作机构、港澳销售机构及拟签署的合作协议;(六)内地销售证券公司和内地合作证券公司与内地银行办理资金跨境汇划的拟签署合作协议;(七)内地金融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通过其官方网站及时公布经报备的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合作机构名单。
[8]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http://guangzhou.pbc.gov.cn/guangzhou/129196/4332364/4332372/4332396/index.html
[9]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http://shenzhen.pbc.gov.cn/shenzhen/4334824/4334830/4334839/index.html
外资战略投资新规行业深度解读:PE/VC视角下的市场机遇与投资策略
2024-11-10
2024-10-07
加密货币监管新态势:法律风险、合规挑战与跨境法律服务机遇(下)
2024-09-05
加密货币监管新态势:法律风险、合规挑战与跨境法律服务机遇(中)
2024-08-22
加密货币监管新态势:法律风险、合规挑战与跨境法律服务机遇(上)
2024-08-14
2024-03-11
A Guide to Working and Living in China as Business Expatriates (2024 Edition)
2024-03-09
2024-02-26
2024-02-13
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2024-02-10
2024-10-03
2024-05-30
EFG International AG与OFAC达成3,740,442美元的和解协议
2024-05-11
2024-01-05
2023-12-26
2023-10-04
2023-10-02
2023-10-01
2023-09-24
2023-09-18
2023-11-02
2023-10-30
2023-10-29
2023-10-22
2023-10-20
2023-10-16
2024-10-24
2024-10-13
2024-03-22
2023-11-22
2022-07-10
2022-07-10
2022-07-10
2022-07-10
2022-07-10
2024-09-30
2024-06-19
2024-05-05
2024-03-12
2022-11-01
2022-10-20
网络爬虫的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法律框架、案例分析与操作建议
2024-11-12
2024-05-20
2024-03-20
2024-02-09
2024-02-06
2024-01-25
2024-01-25
2024-01-23
2024-01-18
数字化考勤背景下劳动争议的裁判规则研究——基于钉钉打卡纠纷案例的分析
2024-11-05
2024-09-27
2024-05-03
2024-04-11
2024-04-01
2024-03-21
2023-08-18
2023-08-12
2023-07-28
2023-07-15
联系我们:cblco_01@outlook.com
© Copyright 2022 -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