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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注册须知:条款权责与争议解决机制详解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4-03-20 | 4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章首先阐述了域名注册过程中被忽视的"默认规则"可能会对域名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接着介绍了由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等国际通用规则,以及执行这些规则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然后通过一起深圳法院转移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域名权属纠纷案例,分析了当事人在同意适用上述规则时已达成管辖协议的法律效力。最后呼吁在未来的域名注册使用中,谨慎阅读并理解相关规则,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域名注册须知之条款权责与争议解决机制详解宣传图


很多企业和个人在注册网络域名时,往往匆匆点击同意了域名服务商的在线条款,却没有真正理解其中所约定的规则内容及法律效力。一旦发生域名权属纠纷,这些被疏忽的“默认规则”却可能会对域名持有人产生严重不利影响。事实上,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建立了一套规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域名注册人在接受服务时默认同意遵守的就是这一国际公约性规则。

 

以下是某云服务域名注册商在您在线提交域名注册申请时须同意的争议条款:

 

某云服务域名注册商在您在线提交域名注册申请时须同意的争议条款截图


该规则体系最高领导机构是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它是一个全球性的非营利组织,主要职能是管理互联网的全球唯一标识系统,包括域名系统、IP地址等。1999年,ICANN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及相关实施细则,为快速高效解决域名争议提供了行之有效的途径和程序。作为域名持有人,接受这一规则的约束是获准注册和使用域名的前提条件。

 

在亚太地区,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是获ICANN授权执行UDRP规则的重要机构。该中心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权威机构共同创办,已在处理域名争议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域名争议案件数量也在持续增长,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案即为一起典型的域名权属纠纷案例。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对案情的详细分析,揭示在域名注册过程中所签署的"默认规则"的内容,以及这些规则如何影响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结果,以期引起广大域名持有人的高度重视。

 

 

基本案情 [1]

深圳紫荆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通过阿里巴巴云计算公司注册了案涉域名miasuki.com。香港诺文公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投诉,要求裁决案涉域名应转移给香港诺文公司,该中心于2020年10月30日裁决案涉域名转移给香港诺文公司。深圳紫荆公司不服该裁决,将香港诺文公司及阿里巴巴云计算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确认其为案涉域名的所有人。诺文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前海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一审裁定后,各方均未上诉,该裁定生效,案件已移送。

 

裁判要旨

本案中,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于2020年10月就争议域名miasuki.com权属作出裁决,将原告深圳紫荆公司注册的该域名转移给被告香港诺文公司。根据该裁决书载明的内容,该裁决程序适用的规则为《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以上三项规则为ICANN通过并实施的网络域名注册国际通用规则)。

 

ICANN

ICANN(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是一个非营利性质的国际组织,主要职责是管理和分配全球范围内的IP地址、通用顶级域名、国家及地区顶级域名等域名系统。互联网群体通过签订协议自愿接受该组织及其所制定的规则的约束。

 

为快速而高效地解决域名争议,1999年ICANN 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UDRP)[2]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Rules for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UDRP Rules)[3],通过该政策解决域名争议的程序性问题,为商标权人提供了取消或者转让被抢注或滥用的域名的快速程序,解决恶意域名抢注所引起的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法律问题。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是受国际组织互联网络名称和数字分配机构(ICANN)授权的提供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服务的机构之一,它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于2002年联合成立,韩国的网址争议解决委员会(KIDRC)和马来西亚的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随后相继加入。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该中心目前有北京、香港、首尔、吉隆坡四个办公室,香港设秘书处。该中心适用的规则包括《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4]等。

 

原告通过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公司提供注册服务注册争议域名时签署的《域名服务条款》已约定原告应遵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被告诺文公司在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提交投诉时亦已接受上述规则。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第3条第b款第(xii)项规定,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应声明投诉方如对行政程序中取消或转让域名的裁决有任何疑义,将把相关投诉提交给已确定的一个以上共同管辖区内的管辖法院;而第1条定义的“共同管辖”指法院管辖区位于注册商总办事处或在向提供商提交投诉时注册商Whois数据库 [5]中显示的域名持有者用于注册域名的地址。”

 

被告诺文公司在投诉书中选择由注册商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和提交投诉时注册商Whois数据库中域名注册信息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应视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在同意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的前提下已达成了书面协议管辖条款,即各方一致约定对裁决的异议应提交注册商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和提交投诉时注册商Whois数据库中域名注册信息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各方约定的域名注册商总办事处即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公司住所地和注册商Whois数据库中域名注册信息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地址所在地即注册信息显示的原告地址所在地均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各方协议了两个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该管辖协议条款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域名注册信息显示的原告地址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因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公司住所地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位于北京市,且被告诺文公司主张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基于便利当事人诉讼的考虑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第二条第(六)项中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互联网域名权属纠纷一审案件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规定,故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

 

通过本案例的介绍,我们对域名注册和争议解决过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注册域名不仅仅是一项简单的任务,而是需要仔细考虑并遵守相关规定的重要步骤。在面临域名争议时,了解和遵守国际通用的解决机制将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

 

在未来的域名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我们应该更加谨慎地阅读并理解注册协议中的条款,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同时,我们也要了解并遵守ICANN和其他相关机构制定的规定,以便在需要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最后,我们希望本文能够为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并在您未来的网络活动中起到指导作用。

 

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1] 来源于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详情请参阅:https://www.szqhcourt.gov.cn/webCN/list-content.html?gid=1526091751429349376&lmid=J37_0077&fw=10

[2] 请查阅ICANN官网,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policy-2012-02-25-zh

[3] 请查阅ICANN官网,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udrp-rules-2015-03-12-zh

[4] 《补充规则》 指争议解决机构所采纳的、用于管理投诉程序的本《规则》之补充规则。 《补充规则》内容不应与《政策》或本《规则》规定相悖,并应包括以下内容:费用、字数和页数限制及指南、文件大小和格式、仲裁机构和专家组的联系方式以及封面格式。

[5] whois(读作“Who is”,非缩写)是用来查询域名的IP以及所有者等信息的传输协议。简单说,whois就是一个用来查询域名是否已经被注册,以及注册域名的详细信息的数据库(如域名所有人、域名注册商)。不同域名后缀的whois信息需要到不同的whois数据库查询。如.com的whois数据库和.edu的就不同。目前国内提供WHOIS查询服务的网站有万网、站长之家的等。每个域名或IP的WHOIS信息由对应的管理机构保存,例如,以.com结尾的域名的WHOIS信息由.com域名运营商VeriSign管理,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域名由CNNIC管理。“WHOIS”是当前域名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项信息服务。在使用域名进行Internet冲浪时,很多用户希望进一步了解域名、名字服务器的详细信息,这就会用到WHOIS。对于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registrar)而言,要确认域名数据是否已经正确注册到域名注册中心(registry),也经常会用到WHOIS。直观来看,WHOIS就是链接到域名数据库的搜索引擎,一般来说是属于网络信息中心(NIC)所提供和维护的名字服务之一。

[6] 2018年9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详情请参阅: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16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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