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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移民财产跨境转移完全指南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3-12-10 | 97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从法律角度全面介绍了"移民"、"国籍"的各种定义,同时详细探讨了获取外国永久居留权、移民与国籍之间的关系,以及护照与国籍的关系,并区分了华侨、外籍华人等不同概念。文章还具体介绍了个人和家庭资产的跨境转移形式,重点阐述了客户在取得移民身份后,为进行财产转移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以及资金最终汇出的要求。

 	高净值移民财产转移完全指南 网络插图



案例一:王先生,原持有我国护照,业已取得加拿大国籍及永久居民身份。持有境内3套房产及上市公司股票,拟全部变现转移至加拿大。经过专业团队规划,依法在境内注销户口,取得相关证明,并分批安排资金汇出转移。历时1年余,资产100%转移至加拿大,完成新生活布局。


案例二:李女士,我国公民,取得葡萄牙投资移民身份,但尚未实际居住定居。持有1套自住房产,以及可观金融资产。根据政策及个人意愿,通过办理境内外结构性平行贷款的方式,成功解锁50%的资产,奠定移民准备金。其余资产待正式定居葡萄牙后,再通过合法合规渠道完成移转。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选择跨越国界,寻找更好的生活和投资机会。然而,移民不仅仅是改变居住地,它也可能对我们的财产产生深远的影响。比如,某位客户计划移民到加拿大,但在国内仍持有数套房产;又例如另一位客户拥有市值数千万元的境内股票等金融资产。如何高效处理这些财产问题,我们深知这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惑和挑战

 

这正是本文的重点探讨的对象。本文将依托笔者多年从事私人银行业务的丰富经验,对客户在移民后进行财产转移的流程和手续进行全面介绍,并给出可操作的专业建议。

 

一.  关于移民


从法律角度来看,"移民"的定义并不十分明确。一般而言,移民是指在一个国家定居并长期生活的外国人,移民可分为移民出境(emigration)与外来移民(immigration)两种。在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中,明确提出了每个人都有选择自由的权利,包括移居自己选择的地方。

 

联合国经济理事会将国际移民定义为“改变其常住国的任何人”。这一定义包括所有移民,无论其法律身份、移民性质或原因如何。国际移民组织(IOM)对“移民”定义更具包容性,认为移民是“正在迁移或已经跨越国际边界或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国家内迁移的任何人,不论(1)该人的身份是否合法;(2)该迁移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3)迁移的原因是什么。”

 

在我国,《辞海》对“移民”的解释是:(1)迁往国外某一地区永久定居的人;(2)较大数量、有组织的人口迁移。在主权国家法律、行政管理语境下,"移民"指非公民的入境和居留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对于种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都有所规定。但这部法律并没有明确定义"移民"。

 

总的来说,"移民"的定义在不同的语境和领域中可能有所不同,包括法律、行政、研究和统计等领域。这些定义可能会根据移民的法律身份、移民的性质、移民的原因以及移民在目的地国家的居住时间等因素有所不同。

 

二.  关于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国籍是自然人被确定属于某一国家成员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身份,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惟一标准。

 

在国际法中,国籍权在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书中得到了承认,包括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5条:“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我国国籍。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的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我国国籍。”同时,第15条、第16条规定,“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加人、退出和恢复我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也就是说,我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后,通常需要向公安机关注销公民身份。这是因为,尽管法律上规定了自动丧失国籍,但在实际操作中,只有当你在我国公安机关登记退籍后,我国政府才会真正知道你已丧失我国国籍。

 

实务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袁*钢在1989年底受日本公司委托进驻某国工作,1993年2月以投资移民的方式花高价买取了该国护照,加入该国国籍,1993年4月归国。尽管他购买了该国护照,实际上并未在该国定居。因此,袁*钢不符合自动丧失我国国籍的法定条件,也没有办理退出我国国籍的手续。按照我国法律,我国不承认他具有该国国籍,袁闵钢仍被视为我国公民。

 

这个案例说明,尽管法律上规定了自动丧失国籍,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丧失我国国籍可能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是否真正定居在外国等。

 

因此,国籍是一个人与一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标志,它决定了一个人的法律地位,包括他/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国籍的取得和丧失通常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并可能受到国际法的影响。

 

三.  移民与国籍的关系


移民与国籍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移民是指一个人从他/她的出生国家或居住国家移居到另一个国家,并在那里定居。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移民必须改变他们的国籍。事实上,许多移民在移居到新的国家后,仍然保留他们原来的国籍。

 

当然,移民有可能申请并获得他们移居国的国籍,从而成为该国的国民。这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居住一定的时间,通过语言和文化测试,以及宣誓效忠新的国家等。另一方面,一个人是否选择改变国籍是个人的决定,可能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个人的身份、家庭、职业以及对移居国的认同感等。

 

四.  什么是永久居留权?


永久居留权(Permanent Residence,简称PR)是指个人得到许可永久居留于某地的权利,但不一定享有公民权。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称作“永久居民”。这种权利通常通过持有某国的“绿卡”来证明。

 

"绿卡"是一个通用名词,指的是各国颁发给外国公民的永久居留权。最初的概念来源于美国,美国的永久居留权批准后会发一个绿色的卡片,因此被俗称“绿卡”,后来这个名称就被沿用到了所有移民国家的永久居留权。

 

在美国,绿卡即美国永久居民卡 (Permanent Resident Card),是用于证明外国人在美国境内拥有永久居民身份的一种身份证件,但并不等同于其拥有了美国国籍。各国也有不同叫法,如加拿大的“枫叶卡”,日本的“登录证”,但含义基本一样。

 

在我国,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2、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3、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4、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5、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6、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7、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2020年2月,司法部官方网站公布了《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上述2004版的永久居留权申请条件做出修订,但截至目前尚未有后续生效的消息。

 

五.  什么是护照?护照与国籍有什么关系?


护照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发放给本国公民或国民的一种旅行证件,用于证明持有人的身份与国籍,以便其出入本国及在外国旅行,同时亦用于请求有关外国当局给予持照人通行便利及保护。拿到某个国家的护照等于加入这个国家的国籍,获得该国国籍后,你就属于这个国家的公民。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护照等于国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允许双重国籍,因此在申请第二国籍时需要考虑这一点。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为了更加方便地对我国境内的人口进行管理和审查,我国海关近些年会对留存入境的外籍人士的指纹、虹膜、面相等人体特有的生物识别信息,并据此来对照特证人是否属于同时持有外国国籍和我国国籍,并依照《国籍法》予以处理。

 

至于为什么有些人持有多国护照,原因有很多。首先,拥有多国护照可以提供更多的旅行便利,因为不同的护照可能会有不同的免签国家。其次,拥有多国护照也可以提供更多的工作和生活选择,因为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机会。此外,拥有多国护照还可以提供更多的资产和收入全球化管理、支配的机会,尤其是对于像全球征税的国家公民来说。最后,拥有多国护照也可以为子女的教育和未来的养老提供更多的选择。

 

获得多国护照的途径有很多,包括血统(如果你的父母或祖父母是某个国家的公民,你可能有权获得该国的国籍),居住(大多数国家都允许在该国居住一定时间后申请国籍),投资(一些国家提供了通过投资获得国籍的项目),以及其他一些非常规方式,如结婚或领养。

 

六.  为什么有些国家不承认多重国籍,而有些国家却承认多重国籍?


这主要取决于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社会背景。一些国家不承认多重国籍,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政治认同问题:有些国家担心公民对多个国家的政治及社会认同会产生冲突,从而削弱对原籍国的忠诚度。例如,美国虽然默许双重国籍的存在,但是因为双重国籍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美国政府其实对其采取不鼓励的态度。

2、国家安全考虑:多重国籍可能使这些公民更容易在军事或情报活动中被其他国家利用。

3、公平原则:一些国家认为多重国籍公民在就业、投资、选举权等方面可能获得不公平的优待。

4、外交和国际关系的考虑:有些国家可能出于与其他国家保持友好关系的外交考虑,选择不承认双重国籍。

 

而一些其他国家承认多重国籍,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国籍法的差异: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国籍法。有些国家根据出生地主义或血统主义来确定国籍。这些法律的差异可能导致一个人同时具有多个国籍。

2、人道主义:这使一些移民可以保持与原籍国的联系。

3、吸引海外人才:有些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可能是为了吸引海外人才回流。例如,韩国、巴西、墨西哥、菲律宾、越南等国在20世纪90年代后都开始放开双重国籍。

4、保护公民权利:承认双重国籍可以保护公民在社会安全和就业方面的权益,有利于增强国家的凝聚力。

 

总的来说,是否承认双重国籍是每个国家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利益来决定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社会、经济、政治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七.  什么是华侨(Overseas Chinese)、外籍华人、归侨、侨眷、海外华人、华裔?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其中:

1、“定居”是指我国公民已经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我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我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我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我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我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我国国籍。因此,父母双方均为我国留学生的,在国外所生子女不具有外国国籍,不是外籍华人。

 

因此,外籍华人也称海外华人,简称华人。而华裔则指华人的后代,具有住在国国籍。

 

归侨则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我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我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1、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外籍华人我国境内的具有我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1款。

 

八.  个人和家庭资产的跨境转移主要有哪些形式?


按现行生效的我国人民银行[2004]第16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从我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我们这里主要介绍移民财产的转移。

 

(一)申请人资格


根据汇发〔2004〕118 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规定,“移民转移”是指从我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籍的的自然人,或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二)身份证明文件(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更新后)


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我国籍公民的,应提供:

(1)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根据有关公约规定豁免的除外);

(3)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2、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

(1)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

(2)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根据有关公约规定豁免的除外);

(3)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特区护照;

(3)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4、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1)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2)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3)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三)可以申请办理对外转移的财产范围


根据《暂行办法》第3条,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同时,第12条规定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1)涉及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在案件审结前,外汇局不予受理。 (2)涉及国内刑事、民事案件人员的近亲属申请对外转移财产,应提供案件管辖机关出具的该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明。

(3)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财产等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其中,为避免申请人利用近亲属对外转移财产,外管局还要求刑事、民事案件涉案人员的近亲属在对外转移财产时提供案件管辖机关出具拟转移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明。同时,为加强对申请人身份及有关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对外转移资产,外管局同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 9号),对移民财产转移进行合作监管,主要内容如下:

 

(1)信息交流与通报制度。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可定期向相应地(涉案人员户籍所在地或限制资产所在地)的外汇局提供已立案侦查人员或限制资产转移人员的名单和相关信息资料。各级公安、司法机关(省级(含)以上)可定期向相应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涉嫌跨境转移资产)已被立案侦查人员的名单和相关信息资料。各级税务部门(省级(含)以上)可定期向相应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已被立案侦查涉嫌偷、漏、逃税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资料。

 

(2)协助调查机制。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等值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地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要向相应地省级(含)以上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询证。

 

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定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四)受理机关


根据《暂行办法》第5条,申请人办理移民转移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 (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举个例子,取得移民身份前户籍在佛山,打算把广州和深圳的房产卖掉购汇汇出,应由广东省外汇管理局佛山支局申请。

 

(五)汇出方式


根据《暂行办法》第6条,移民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一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两年后,可汇出全部剩余财产。全部申请转移财产在等值人民币 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

 

《暂行办法》第10条还规定,申请财产对外转移总金额在等值人民币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批。经批准后,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 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金额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所在地外汇局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但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汇发[2014]2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对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进行了简化。其中,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取消财产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的要求。这里的“备案”估计是笔误,因《暂行办法》规定的是“审批”。同时也取消了对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的要求。即申请人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核准手续后,银行可在核准件审批额度内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

 

(六)申请材料


按《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办理移民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2、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3、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移居外国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我国户籍注销证明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5、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6、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办理第二次(包括第二次)以后资金汇出的,需提交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申请人前一次办理汇出时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以下简称“核准件”),向原批准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核准。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同时也根据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汇发[2014]2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了对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进行公证的要求;取消对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的要求。

 

(七)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根据《操作指引》,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

(1)对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的证明。

(2)对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等)应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

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

②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供:

a.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以及交易资金划转证明。

b.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已收缴的,可提供房产部门的查档等证明文件。

c.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交易资金划转证明。。

(4)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收入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八)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的,应当按其收入或 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别开具。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对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 15 万元以下的,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开具税收证明;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全的,可要求其补正,待补正后开具。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申请人有偷税、骗税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结案并完税后可开具税收证明。

 

申请人与纳税人姓名、名称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只对纳税人出具证明,申请人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其与纳税人关系的证明。

 

申请人发生财产变现的,应当提供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

 

(九)对资金汇出的要求


根据《暂行办法》第11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后,应直接将外汇汇往移民居住国或地区申请人本人的账户,不得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

 

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如申请人确有需求,外汇办理行可在原件上加注业务办理情况,原件返还申请人后,留存加注后的复印件。税务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的,可在网上核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最后,如本文开头所述,有关移民和财产转移的法律与政策无疑会对客户的资产产生深远的影响。经过前文的全面介绍,我们明确了移民与国籍、永久居留权等基本概念,详细阐释了客户在移民后进行财产转移的流程和各项证明材料的要求。希望这些内容能够让广大客户在进行资产转移时,深刻理解政策规定,准确判断申请条件,依法合规完成相关手续,保障自身权益。最后需要提醒的是,鉴于政策的修订与更新,客户在实际操作时,还需结合当下最新政策要求谨慎行事。我们衷心期望本文能成为客户跨境资产转移的重要指南,助力他们更好地规划和保护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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